考古修复要求
考古修复要求如下:
第一,不改变原状原则(真实性原则)。
不改变原状原则在我国文物保护的历史实践中不断发展和成熟。中国早期的文物保护法规中提到的基本原则有两个——保持现状和恢复原状。现行《文物保护法》(2017修订)规定,文物保护修复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本质上,不改变现状原则仍然包括维持现状和恢复现状两个层面。但要特别注意的是,文物是历史的见证者和载体,文物的价值不仅在于最初制作或建造时赋予它的价值,还在于它所经历的历史。如果单方面恢复原来的“原貌”,可能会造成历史信息的流失,破坏文物的历史价值。
第二,最小干预原则。
任何保护和修复都是对文物的干预,必然会改变文物的现状。因此,应尽量减少干预。
最小干预原则要求:为了减少对文物的干预,应优先考虑预防性保护;干预措施的目的应该是维持现状,减轻损害。这种干预应限于确保文物安全,必须避免过度干预改变文物价值和历史文化信息。近期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地方,除日常维护外,不应再进行干预;
第三,可识别性原则。
可识别性原则是真实性原则的必然要求。可识别性原则要求尊重文物的原有部分,修复和增添的部分应与文物原有部分相协调而又有所区别,外部特征远看一致,近看不同;
所有修理过的零件都应有详细的文件记录和永久的年龄标记。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人们在文物修复之前,能够辨别哪些部分是当代修复添加的,哪些是历史留下的原始痕迹,从而保持文物的真实性和历史信息的可读性。
第四,可逆性原理(可再加工性原理)。
可逆性原则要求保护修复措施要易于拆除,并且这种拆除不会破坏文物原有的部分。这一原则的考虑主要是因为修复不可能一劳永逸,任何修复都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修复材料本身的老化失效,或者未来出现合适的保护方式和材料,或者理念和原则的发展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