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刑罚制度发生了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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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律中刑的法定名称为答、棒、徒、流、死(绞杀、斩首)五刑。此外,还进一步丰富了充军的刑罚,即根据囚犯在驻军中的地位,强迫其服苦役或担任士官。

最初的充军目的是为了充实边防,没有里程规定,后来逐渐规定了不同的里程。到明朝末年,又分为极、烟、远、边、沿海五种,又称“五军”,最远距离四千里,最近距离一千里。流放期限可分为“终身”(即直至罪犯死亡)和“永远”(即罪犯死亡后,后代亲属仍要继续流放军队,直至“筋疲力尽”。可见,充军远比流放重。

征兵制在明律中应用广泛。明初充军四十六条,嘉靖以后多达二百一十三条,宋元创制,明代进一步制度化。究其原因,一方面与明朝统治者实行重刑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明朝的军事制度密切相关。明军的基本建制是卫和索。自从朱元璋统一全国后,为了巩固新朝的统治,“从都城到各郡,都设置了禁卫”,“重点由在一郡者设置,甚至在郡者设置禁卫”。一般5600多人一个警备队,警备队下有几千户,几百户。明代建立的以保健中心为单位的军事建制和驻军制度,加强了中央集权统治,使流刑制度化成为可能。

张婷制度和法外惩罚

明朝还建立了“张婷”制度和其他极其残酷的法外刑罚。

所谓朝廷棍棒,就是在午门前用棍棒惩罚大臣,用暴力迫使官员完全服从皇帝意志的制度。人员扩展由李思监督,由皇家卫队执行。权杖可以施加在任何大臣身上,从而显示出一个专制皇帝前所未有的权力。明朝死了无数大臣。早在洪武八年,刑部尚书太素就是一个蘑菇。我写信给毛,我很感动,被一个法院工作人员打死了。此后,张婷成为一种常见的刑罚,最突出的例子是世宗嘉靖年间用张婷“争礼”的124名官员死亡。院吏,最早源于东汉,唐宋元时期就有其事,但明朝将其发展成为震慑官员的常用手段,远远超出了“治吏”的范畴,而是滥用了皇帝的暴政和傲慢。

明代的法外刑,早在明太祖的第一部著作《大高》中,就列举了各种酷刑,如斩首、彝身、刺青等。,尤其是凌迟这一最残酷的刑罚被正式纳入明律,成为一种常用手段。武宗时期,掌大权的官员刘瑾掌握西厂,创立大枷刑,重150斤。罪犯往往几天就精疲力尽,这与死刑无异。Xi宗即位后,下诏立大枷,但任命魏忠贤后,又创制了断脊、落指、刺心之刑。

明代刑罚之残酷,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极其尖锐的阶级矛盾,也是为加强极端专制统治所需要的非常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