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正义的一个例子
在封建社会,你可以用钱买官。张释之年轻的时候,他的二哥捐了一个小官为他守宫。张释之已经工作了十年,感觉没有希望了,想辞职回家帮哥哥分担家务。当时,朝廷里有一个叫袁盎的官员,他认为张释之是一个优秀的人才,想把他推荐给皇帝。
汉文帝召见张释之谈论世界事务。张释之平时聪明好学,关心政治,对事物的分析有自己独特的见解。他一一来到汉文帝面前,具体而不空洞,让汉文帝频频点头。很快,邓文迪给他做了公交订单。
一天,上了车以后,看见太子和他的弟弟梁同乘一辆车进入朝鲜。当他看到宫殿的大门时,他没有下车,所以他想一直往前开。张释之连忙追上去拦截,不让他们入宫,判定他们犯了“不敬门不下车”的罪行,奏告皇帝。
太子和梁王是博太后的掌上明珠。他们的行为也吓了皇帝一跳。在博太后的质问下,汉文帝只能自我检讨:“都是我不好。我没有教育好我的儿子。”最后,王太后出面,宣布赦免太子和梁王的罪行,才允许他们入宫。
当时,张释之只是一个小小的公车令,官职很卑微,但他却敢弹劾太子和王曦梁,这无疑是虎穴的开始。幸运的是,汉文帝是一个非常开明的君主。他并没有因此而感到不快。相反,他认为张释之的进取精神是好的,对朝廷有益,并下令提拔他为中医师。
有一次,张释之跟随文帝出城游览,来到城北叫桥。不知怎么的,桥下突然冒出一个人,吓了给皇帝拉车的马一跳。那匹马大声尖叫,那个人开始奔跑。卫兵追赶那个人并抓住了他。皇帝命令张释之处理这件事。因为当时张释之已经担任廷尉,主管全国的司法工作,是最高司法官员。
张释之亲自审问了那个与皇帝的战车相撞的人,那个人如实地告诉他:“我正经过这里,听到皇帝的战车呼啸而来,就急忙跑开,躲在桥下。后来没声音了,我以为司机过了,下了车。没想到司机还没过去就被小的撞了。小人真的不是故意撞的。希望大人能查明真相,原谅我。”
张释之听了那人的控诉后,仔细调查了事情的前因后果,查明了真相,认为那人说的是真的,罚了他四两次款。汉文帝得知此事后非常生气。“你判我太轻了。幸运的是,我的马温顺温顺。不然我就不会受伤了?”
看到汉文帝不高兴,张释之平静地解释说:“陛下,我认为皇帝和老百姓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按照这个朝代的法律,对非故意驾驶的处罚是罚款,所以我就按照这个规矩来判。如果陛下要加重刑罚,似乎有点武断。那么,以后人民如何守法呢?请你想清楚。”
文帝听了张释之的话,沉思了一下,说:“这么办吧。”
没过多久,又发生了一起案件。有人在始皇帝庙里的座位前偷了一枚玉指环。文帝勃然大怒,下令张释之以种族灭绝罪将小偷定罪。根据刑法规定,张释之上诉要求判决杀死小偷并将尸体扔在街上。文帝很不满意,说:“为什么总是用一些刑法来对付我?有人敢偷神圣的祠堂。这个国家是什么样的?”我这么看重你,不是让你包庇罪犯。"
张释之严肃地摘下他的黑帽子,对文迪说:“作为最高司法官员,我从未庇护过任何囚犯。如果有人偷了祠堂的东西,被判了种族灭绝罪,万一有人偷了祖宗的墓,怎么加重刑罚?”
邓文迪与皇太后讨论了此事,皇太后认为应该依法处理,因此邓文迪不得不同意张释之的邀请。
严格执法是指在执行法律法规或掌握标准时,要求严格、公平、公正。
严格执法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求执法人员秉公执法、严肃认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是要求执法人员尽职尽责,敢于纠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不搞“态度执法”、“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做到有违必纠、有违必罚,处罚有理有据。
司法公正,或者说正义的基本内涵,就是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这里的正义主要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正义的含义包括公平、平等、公正和正义。司法公正不仅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公正的原则,还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行中各种因素所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个人利益包括经济利益、生命安全、权力地位、名誉等等。整个社会的利益包括经济发展、文明进步、社会安宁和公共秩序。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利益可以与社会整体利益相一致,但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是冲突的。
例如,个人的经济利益不能完全脱离整个社会的利益。社会经济发展了,个人才能富裕起来。一个人完全脱离社会是不可能致富的。但是,当不可能以“急行军”的方式让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富裕起来时,一个人的经济利益必然会与他人乃至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发生冲突。
在司法活动中,由于当事人往往具有特殊的地位,其个人利益往往与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冲突。
在如何协调这种矛盾和冲突的问题上,不同的国家在建立司法制度时采取了不同的态度。有些国家强调在司法活动中优先保护社会整体利益;有些国家在司法活动中应该把保护个人利益放在首位。
东西方文化传统的差异之一在于群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价值取向。东方国家有群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价值取向传统,所以一个人为了国家利益、社区利益或家庭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是很自然的,值得鼓励和提倡。在这个问题上,西方国家倾向于采取倾向于个人利益的价值取向,美国无疑是最具代表性的国家。
美国人在建立司法制度时采取了强调个人利益的态度。他们认为,个人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个人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具体体现。没有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也就不复存在。因此,司法制度必须首先保护个人利益,必须强调保护个人利益。
具体到刑事诉讼中,他们认为被告是个人利益的主要代表,而检察官是社会利益的主要代表。由于被告人在法庭上往往处于弱势和不利地位,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特别强调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否则这两种利益冲突之间的平衡就无法维持。
司法公正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价值基础上的,因此不同国家基于不同文化传统所确定的司法公正必然体现这种价值取向和导向,即在司法活动中趋向于整体公正或个体公正。对此,本文将在后面做进一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