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粕期货交易规则
豆粕期货合约的保证金份额为合约价值的5%,交易保证金实行分级处理。随着期货合约的临近和持仓量的增加,交易机构将逐步提高保证金份额。
1、豆粕期货交易保证金收取规范
当合同临近交割日时,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如下:
买卖期内豆粕买卖保证金(元/手)
交割月前一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10%的合约价值。
交割月前一个月的第六个交易日15%的合约价值。
交割月前一个月的第11个交易日支付合同金额的20%。
交割月前一个月的第16个交易日支付合同金额的25%
交割月的第一个交易日支付合同价值的30%
交割月的第五个交易日支付合同价值的50%
2.豆粕合约持仓质量变化时的买卖保证金份额。
当豆粕合约持仓质量发生变化时,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如下:
合约月份双方持仓合计(n)交易保证金(元/手)
n≤300,000批合同价值的5%。
300,000手< n≤350,000手合同价值的8%
35万手< n≤40万手合同金额的9%。
400,000批< 65438+合同价值的00%。
二、豆粕期货涨停制度
涨停板是每天可以交易的期货合约的最大波动幅度。超过涨停,报价无效,无法交易。豆粕期货涨停幅度为3%。N+1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同方向单边报价的,在N+1交易日结算时,按合约价值的8%收取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第n+2个交易日,合约涨跌停板由3%上调至4%(原涨跌停板比例高于4%的,按原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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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豆粕期货限价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根据交易所的规定,会员或者客户可以持有的一份合约中投机性持仓的最高限额。
一般月合约豆粕单边持仓大于654.38+万手时,业务会员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654.38+05%,非业务会员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654.38+00%,客户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5%。
当一般月合约豆粕单边持仓小于或等于654.38+万手时,合约持仓限额为:业务会员654.38+0.5万手,非业务会员654.38+0.0万手,客户5000手。
豆粕合约交割月前一个月及交割月期间,持仓限额为:
(单位:手)
时间段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客户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5,000 3,000 1,500。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20001.500800。
交货月份1,000,800,400
四、豆粕期货大额申报制度
当会员或客户某类持仓合约的投机持仓达到交易所设定的投机持仓限额的80%(含)以上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状况和持仓状况,客户通过经纪会员报告。交易所可以根据危险的市场状况调整和改变头寸的报告水平。
五、豆粕期货强制平仓制度
当会员或客户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将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备付金余额小于零,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
(该条款的详细实施日期将另行通知。原执行条款为:会员结算备付金余额低于交易所规则规定的结算备付金最低额度,且在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补足。)
(2)持仓超过其持仓限额规定;
(三)因违规被交易所强制平仓处罚的;
(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强制平仓;
(5)其他持仓要强行平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