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永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永州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地名、古道古桥、古河湖、古树名木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法律、法规对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和传统地名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协调机构,负责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设立。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保护和管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化(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志愿活动或者建议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保护对象第八条保护永州古城和道县、宁远等历史文化名城。永州古城重点保护以下古城格局和历史文化街区:

(1)古城格局:古城墙、城门、码头、护城河等。,反映城市场地格局的关键要素;内河街、大西门巷、小西门巷、太平路等27条道路构成古城街道格局;潇水及沿线的湘灵山、桃溪及小石城山、西山及东山,构成古城的景观格局;

(2)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刘孜街、解放南路、老埠头等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以及墙体、石阶、铺面、护岸、树木等历史环境要素。第九条保护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古河湖:

(一)路宏、白家坪、沱江等历史文化名镇;

(2)建岩头(干岩头)、龙溪、上甘棠、谭天、勾栏窑(兰溪)等历史文化名村;

(3)陈超村、横塘村、湖西村、谭文西村等传统村落;

(4)无锡、玉溪、濂溪等古河湖。第十条保护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永州古城重点保护各级文物,如六子庙、零陵武文双庙、朝阳岩石刻、光雕、尖岩头周嘉四合院古建筑群、龙塔、李达故居、永州八记、永州八景等。第十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建筑保护。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列为保护对象,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

(一)具有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在城市开发建设史上或某一行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和其他突出历史文化价值的;

(二)反映一定时期典型的建筑设计风格,建筑风格和细部具有一定的建筑艺术价值;

(3)建筑材料、结构和施工工艺反映了当时建筑工程的技术和科学水平,建筑造型组合或空间布局在一定时期内是先进的,体现了一定的科技价值;

(四)具有其他价值特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