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得权利论
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从19世纪初到20世纪初,既得权利理论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在这一时期,国际私法领域出现了许多学派,大致可分为德国学派、意大利学派和英美学派。与前两个学派相比,英美学派在理论上缺乏创造性,其主要理论“国际礼让”始于16和17世纪的荷兰学派。戴西及其“既得权理论”也是传统英美国际私法领域的一个重要理论。这一理论的基础是17世纪的荷兰学派,尤其是胡贝尔的法律属地理论。它始于对国际礼让理论的批判,自18世纪以来,在英、美、德等国不断发展。19世纪末,由英国的Daisy正式向国际私法理论界提出。
本来一个国家的法律只在该国境内有效,不涉及外国。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属地性的;既得权利论以法律的属地性为前提,将外国法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理论化:外国法的适用只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创设的权利为既得权利。也就是说,根据一国法律合法取得的权利,也必须同时在其他任何国家得到承认。这种承认是承认外国法律是证明“既得权利”存在的法律事实,而不是承认外国法律。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权利不得违反英国当时的立法政策和公共安全制度,不得损害英国的主权,否则不能得到英国的承认和保护。众所周知,英国是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占有众多殖民地,但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随着欧洲资本主义的发展逐渐受到一些后来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威胁。戴西的理论有利于经济实力强大的资本主义国家,反映了英国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其实质是试图保护英国在任何其他国家任何地方获得的权利。“既得权利”理论一经提出就风靡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因为它适应了资本主义经济扩张的要求。这一学说的另一个代表是美国的比尔,他以既得权理论为基础,撰写了《法律冲突集》(1版,1934),对美国国际私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既得权利理论是资产阶级国际私法理论领域最重要的理论之一。目前,世界上大多数英语国家,如澳大利亚、新西兰、菲律宾等,都受到包括既得权利理论在内的国际私法理论的影响,并将其作为解决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