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员制度的起源

陪审员制度起源于英国。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只参与案件的事实审理,不参与法律审理。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员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他们不仅参与案件的事实审理,也参与案件的法律审理。中国陪审团制度的正式出现是在清末。这一制度是在借鉴前苏联和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团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新中国成立后,陪审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被确立。我国现行的陪审制度实际上只是一种诉讼制度,而不是宪法制度。

中国目前的陪审团制度正在萎缩,这主要是由以下问题造成的:

第一,由于法律对陪审员是否参与案件审理采取了非强制性的规定,越来越少的法院邀请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从全国范围来看,大部分法院基本不邀请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

第二,目前我国的陪审员普遍有自己的工作,邀请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难度很大,导致越来越多的法院不邀请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

第三,由于部分陪审员的腐败,法院不愿意邀请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

第四,陪审团参与案件的审理,使得审理效率低下,导致法院不愿意邀请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因此,许多学者和司法界人士主张废除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