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国的法治有4000年的历史?
中国法制最早的记载是夏商周时期的古籍《尚书》。“法制”一词最早出现在春秋时期的史书《左传》、《国语》中。
中国法律起源于传奇时代,经历了漫长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黄帝以来日益频繁的部落战争,导致了“刑”的产生,即古人所说的“刑从兵出”。这个以军事首领权威为后盾的“法”,是后世刑法的源头。第二,部落时期庄严的祭祀仪式导致了“礼”的形成和发展。这种以神权为后盾的“法”内涵深刻,既包括国家法规、家法、民俗,也包括人们对法的价值追求,是中国古法的精神和核心。
当中国法律形成时,它的特点就已经形成了。源于战争的惩罚非常重视法律的威慑力,手段极其残忍;由祭祀仪式衍生出来的仪式具有强烈的血缘性和温和的意味,将残酷与温情融为一体也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夏朝法律制度
法律和国家是相互依存的,有国家就要有法律。随着夏朝奴隶制国家的建立,夏朝奴隶制法应运而生。夏朝法律制度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与军事活动有关,与刑罚密切相关。古代有“刑始于兵”、“兵刑同制”之说。“刑起于兵”的“刑”指的是法律,意思是法律的起源与战争有关。"
习惯法是主要的法律形式,有成文法,“夏有乱,但有刑”,
法制“于刑”
虞兴是夏朝法律的总称。《令谕刑夏治乱》是我国最早的奴隶制法律,其基本内容如下:
(-)五刑:莫、莫、莫、公、。
(2)刑事法律规范
夏刑三千,因史料不足,难以考证。从片段记录中可以看出,有以下指控:
1.“醉,墨,贼”。《左传》?召公十四年,夏树说:昏,墨,贼,杀。昏是“恶而掠美”,墨是“贪而败官”,贼是“不妒杀人”。即抢劫、贪污、故意杀人、昏迷、墨迹、符,都应依法处死。
2.孝顺。“学经典?五刑篇说:“五刑归三千,罪大于不孝。“夏朝是早期的奴隶国家,民族血缘观念还是挺强的。祭拜祖先神是人们共同遵守的重要习俗。提倡孝道的根本意图是对君主的忠诚。在奴隶主看来,不孝会影响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不忠会危及奴隶主阶级政权的巩固。所以不孝之罪也是死刑。
3.“魏悔五行,弃三正。”“尚书?甘暂录:“有胡家,恐五行,弃三正。上天用它来毁灭它的生命。“这是夏柒在甘地派兵时宣布的两大罪行。郑玄注:“五刑是韦德在四季的政治行动。威胁,暴力;三正,天地人正道。“所谓‘四季’是指春夏秋冬,解释为泛指天意。所谓“韦德”,指的是良好的品德,意思是齐为道之君,掌管国家大事是天意。有胡反齐,是对天命的不敬。”郑“古称正官”三义”就是三个孤儿。(它的官方称谓是三公。一个太师,一个太保。副职:少师、邵富、邵宝。)“弃”就是忽视放弃,不服从。不服从夏柒的官员就是不服从国王的命令。”要挟五行”是指一个胡氏家族犯了不敬谋反之罪,所以“天用之以灭其命。"
4.“若生,则杀无赦;不及时,杀无赦。”“尚书?尹正引用夏至《正典》的话说:*生而为之,杀无赦。”不及时,杀无赦。“石天按照历法形象的方法,简单地解释了四季的节气,计算了和弦、远景、阴郁和回顾。子曰:于“向鬼神表孝”,“尽力平沟”。即夏朝崇拜鬼神,重视农业生产。祭祀鬼神和农田耕作需要对时间、季节和天气的变化有准确的把握,在天气到来之前或之后杀人都是不可原谅的。
(3)民事和经济法律规范
1.征收土地税和没收贡品的法令。《左传》?《哀公七年》说:“虞将诸侯于土山,各国持玉帛。“这说明夏朝向被征服的远方氏族和部落征税是一种掠夺贡品的方法。根据愚公的说法,在夏朝直接统治的地区,“盐是国王的土壤,它成为中国的贡品。“即按土地的肥沃程度,分为三等,再按等级和收成征收贡品。”孟子?滕文公有记载说“夏后氏进了五十个贡品”。
2.保护森林和水产资源法令。《逸周书》载:“虞禁,春三月,山不攀斧,夏三月,川泽不网,故成鱼甲鱼。”春天禁止在山上砍伐树木,夏天禁止在湖里捉鱼和乌龟,以保护森林和水产资源。
3.婚姻和继承制度。出自《史记》中的司马迁?《夏本纪》对夏朝家族血统的详细排列,充分说明夏朝建立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和皇位世袭制。
(4)军事法律规范
“尚书?石干记录了胡家受袭时的军令状:“左不打左。你对自己的生命不尊重,右派在攻击右派。你不尊重你的生活,你不尊重你的生活。用生命回报祖先;不用死,就在社会上被打死。“以丰厚的奖励和重罚鼓励和强制作战人员,服从命令,奋勇杀敌,行军作战,执行任务时要求步调一致,严守纪律,可见其军法非常严格。
(五)刑事政策和适用刑罚的基本原则。
据《尚书》?据《大莫雨》记载,曾对舜说:“皇帝玩忽职守(强之错),在下室简单,在众人面前宽大。有罪必有报于世。你太大,刑太小,罪只轻,功只重。输了不如杀了。”所谓“罚”。即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使用刑罚仅限于自己,并不牵连后代。“酬恩延及天下”,酬恩不留代。“没什么大不了原谅”和过失犯罪。虽然罪行大,后果严重,但也可以原谅,从轻处罚。“刑不小”,故意犯罪,虽然罪行小,后果不重,但也该处罚,不能宽大处理。“罪嫌仅轻”,犯罪事实不清。有疑问的地方,处罚要轻一点。“怀疑功过是最重要的”,立功的人即使有怀疑也要奖励。“宁为玉碎,不为瓦全”,即宁愿不按套路出牌,也不愿误杀无辜。据《尚书?据说,殷侯到时,曾告诉部将如果强奸了曲魁,就不用在威胁下问问题了。“意思是杀头犯罪,绝不逼供。这些刑事政策和原则体现了区别对待、慎用刑罚的理念。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夏朝作为早期奴隶社会的特点,阶级斗争不是很尖锐,对后世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6)惩罚的赎回
赎刑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的赎罪和赔偿,最早见于古籍。《顺典》记载的“金为赎刑”就是用铜赎罪。史记?司马振索引《平定书》引用《尚书传》说:“夏后氏不杀不罚,死罪罚二千元。”“道路历史?后记也说了。”夏后氏的罪责只是轻,死者是几千块钱,500罪,200罪。”“尚书?路兴?《书序》曰:“鲁令穆王夏罚之,使之为刑。”也就是西周穆王在夏朝命令吕后多赎刑。西周制定赎刑。既然是“夏训赎刑”,说明夏朝已经有了赎刑,而且被后世沿用。
商代法律制度
商朝的立法思想:“阴受天命”,神权占主导地位。天道报应,天道惩罚,用来证明其惩罚的合理性,加强威慑力。
主要法律:唐刑、官刑、居法、车服令。
西周法律制度
(一)西周的法律概况(公元前1世纪-公元前770年)
1.法律指导思想
西周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在夏商时期“求天”、“惩天”的神权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天以德配”和“以德慎刑”理论。除了继续强调天命之外,还对统治者提出了道德要求。“慎刑”实际上强调的是道德教育与刑罚相结合,即统治者首先要用道德教育来感化民众,使天下臣服,在适用法律和实施刑罚时要慎之又慎。
2.宗法制度
西周建立了以掌握国家和社会最高权力的周为核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族组织和国家制度相结合的完整的“宗法制度”,旨在确保血缘贵族的世袭统治。其特点是:(1)长子继承;(2)小宗服从大宗,小弟服从大哥;(3)各级诸侯、大臣、士人既是一个家族组织,又构成一级国家政权,是“家国同构”的。
3.法律形式
(1)《周公立礼》之后,“礼”成为法律规范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2)制定的“吕刑”,又称“傅刑”;(3)《九刑》是史料记载的比较完整的周朝刑书,是定罪量刑的依据;(4)前几代人和国王留下的规则和习惯,如“遗产”和“伊尹”。
(二)礼与刑的关系
1.“理”的起源与发展
“礼”起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习俗。在夏商时期,已经有“礼”作为言行规范。西周初年,“周公制礼”,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礼治”体系。夏商周三代的礼仪有着密切的关系。
2.仪式的本质
《周礼》具有现代社会“法”的要素所必需的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具有法的性质,在国家和社会的行政、司法、宗教、教育、伦理和家庭生活中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
3.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西周法律体系。“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在恶发生之前就加以禁止,“刑”是一种消极的惩罚,是惩罚恶的制裁。“礼到哪里,罚到哪里”“礼到哪里,罚到哪里”。
4."如果你不能对庶人礼貌,你就不能被医生惩罚."
这是中国古代社会由来已久的法律原则。“礼不如庶人”并不是说“礼”对庶人没有约束力,而是强调“礼”是有等级的、有区别的,不同等级之间不可逾越。“不罚为大夫”并不是说大夫以上的贵族犯下的罪永远不罚,而是说在正常情况下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优待。
(3)刑事法律制度
1.主要费用
(1)不孝,不友善;(2)违反国王的命令;(3)释放君主;(4)货物杀人;(5)集体饮酒;(六)违背誓言的;(7)耕作时间的损失。
2.主要处罚
(1)主要的刑罚体系仍然是夏商以来的墨家、墨家、墨家、墨家、墨家、墨家“五刑”;(2)“借土”制度:限制犯人在狱中的自由,使其服苦役,是中国有期徒刑的开始;(3)“甲士制”:是一种早期的拘役管制刑罚,将犯有轻微罪行的人捆绑起来,坐在甲士上思考,然后在司空管辖下进行一段时间的劳役后释放;(4)赎刑:用一定的财产抵刑,是周穆王吕后变法后完成的;(5)流放刑:多数时候只适用于少数上层贵族。
3.刑法的主要原则
(1)老少犯的减刑;(2)区分故意与过失、累犯与偶犯;(3)犯罪嫌疑人从轻、从宽处理;(4)宽严相济。
4.刑事政策
“刑轻于世”,即根据具体的政治形势、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刑罚的轻重。其标准是“惩新国,用轻典,惩国,用中典,惩国,用重典”。
(4)民事法律制度
1.民用系统
(1)土地和臣民属于周王,其他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包括作为财产的奴隶,都是私有的。西周中后期出现了土地私有制;(2)西周已有“债”的称谓,出现了因契约、侵权、损害而产生的债。(3)民事合同有“质押”和“质押”两种。前者用于买卖关系,后者用于借贷关系。
2.婚姻制度
(1)婚姻的必备要素:一夫一妻制、一夫多妻制、未婚同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2)结婚的正式要求:遵循受礼、问名、纳吉、受礼、邀约会、当面迎客的“六礼”;(3)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七取三”,决定权在男方父母手中。
3.继承制度
长子继承的宗法继承制度主要是身份和地位的继承,财产的继承依附于此。长子继承整个家族的统治,包括成员的领导权和财产的支配权。
(5)司法系统
1.审判人员
(1)纣王拥有最高的司法权和审判权;(2)中央司法官是“六大贵族”之一的大司寇,他的下级官是小司寇;(3)各级封建领主在其领地内拥有独立的司法权。
2.主要诉讼制度
(1)区分民事案件为“诉讼”,刑事案件为“监狱”;(2)以当事人或被害人自诉为主,支付“束矢”、“金君”作为诉讼费,避免子女起诉父亲和卑微的长辈;(3)以“五听”听案:以言听、以色听、以气息听、以耳听、以目听;(4)重视图比、符别、盟约、誓约等证据;(5)建立“念”“乞”制度,判决公开宣布,当事人可以请求再审;(6)严惩司法官员的“五大过错”:唯官、唯反对、唯内部、唯货物、唯降临。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1.社会发展和变化
(1)铁农具应用,牛耕出现,生产力大发展,井田制破坏;(2)郡县制取代分封制;(3)以敬亲为核心的礼制开始加速衰落。
2.出版成文法的主要活动
(1)各国立法:公元前621年,晋国的统治者(赵)制定了一种仪式,这种仪式被新兴的地主阶级用作镇压旧贵族的工具。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阳、铸于铁鼎上,公之于众;公元前536年,郑制作了行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了成文法律;公元前501年,郑当政,用竹竿打死了邓。(2)成文法公布引起的争议:郑制作刑书,遭到以蜀相为代表的晋国旧贵族的反对;晋国的赵阳和殷寻铸造鼎时,遭到了孔丘的强烈反对。
3.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奴隶主旧贵族的特权,打破了“刑不可知,权不可测”的藩篱,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建立。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解体和封建法制的确立,成为秦汉时期封建法制的起源。它有利于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为中国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1.各国的改革和立法运动
(1)李玮魁新政:量力而行;好而平;制定“法律经典”;(2)商鞅当上秦丞相后,分别于公元前359年和公元前350年颁布了两项改革法令,是战国时期各国改革最彻底的一次。(3)楚国吴起改革:逐步废除奴隶主的贵族特权;“清法审令”,推进法治。
2.立法指导思想
(1)不要亲昵,不分等级,脱离法律;(2)“法者,编书者,定于官,而分于民。”(3)轻罪重罚。
③李悝的《法国经典》
1.《法经》的主要内容
(1)《法学经典》分为贼、贼、囚、捕、杂、器六章,初步准备法典体系;(2)明确宣示“王政不可急做贼”,打击的重点是针对反抗专制统治的行为;(3)保护君主专制,维护等级特权。
2.《法经》的历史意义
《国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在当时影响很大,对封建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建立起了积极的作用,对后世也有很大的影响,奠定了后来封建王朝立法的基本模式。它是中国法律史上的标志性符号之一。
(四)商鞅变法
1.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1)变法律为法律,法律严惩;(2)取消分封制,建立郡县制;(3)废除井田制,建立土地私有制;(4)赏军,赏耕织;(5)奖励汉奸,甚至连坐;(6)统一书写,统一测量。
2.商鞅变法的意义
商鞅变法使秦国得到统治,促进了秦国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发展,为秦国打败其他国家,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专制国家奠定了基础。
秦朝法律制度
(一)统一法制的秦朝(公元前221 ~公元前206)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王朝。由于秦朝持续时间短,史料有限,我们既要研究秦朝的法律制度,也要综合秦统一前秦国的法律制度。
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之一是传统的法家重刑论(法网严密,轻罪重刑);二是统一法律(“法律统一”)。秦朝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上是统一的。在政治制度方面,秦朝在中央政府中设立了三个职位(宰相、太尉和进士),在中央政府中履行职责。在地方实行县制。经济上统一货币和度量衡,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在思想文化方面,统一写作。
1.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1)法律:即法律条文,是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2)令:皇帝为临时事件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3)公式:即程序和格式。秦简中的“诊印”是关于案件调查、勘验、审判程序的司法规则和文件程序。(4)法律问答:是官方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的有效解释,也是当时司法审判的参考。本章的大部分案例摘自秦简《法律问答》。(5)法律文告:是秦朝各级官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告,但其效力通常仅限于发布者所管辖的特定区域。(6)程序:章程和细则是对有关部门和具体事项的详细规定。(7)课程:是对课程工作人员进行检查、评估和监督的专门规定。(8)在法庭上行事:这是法庭的先例。秦简《答律》中有许多引用庭行为的例子,说明秦代已将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法外可引的审判依据。
2.秦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刑法
包括法答,盗法,贼法,捕死法,抓贼法等。秦律规定的主要罪名有盗窃罪、盗窃罪、诽谤罪、不敬皇帝罪等等。在刑罚制度方面,秦朝形成了一套包括肉刑、劳役刑、屈辱刑、流放刑和地位刑在内的刑罚体系,对后来的刑罚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1)收费:
盗窃、诽谤、造谣、不忠、谋反等危害皇帝人身安全和尊严的罪行。
摔书、杀贼、打架斗殴、杀人等危害统治秩序和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
思想和言论上的罪行,如:连语言诗,以过去为过去,发表不实言论等。
针对封建所有制的犯罪,如:盗印、盗窃等。
偷逃税徭役罪,如:擅自迁移、藏户、藏田、超期、不健等。
军事犯罪,如:投降敌人,荣誉敌人,不被允许,不死等。
官员的职务犯罪,如:破令、废令、无能、不诚实、直爽、入狱、失刑等。
婚姻家庭中的罪行,如:留夫死,娶妻死,弃子逃婚,弃妻,不写书,不孝等。
②惩罚:
无期徒刑,也就是死刑。秦代执行死刑的方式有二十多种,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宗族、坑、定杀、五刑、车裂等。
体罚就是体罚。秦朝继续使用墨水,墨水,墨水,墨水,墨水,墨水,墨水,墨水,墨水,墨水,墨水,墨水,墨水,墨水,墨水,墨水,墨水,墨水,墨水,墨水,墨水,墨水,
劳役的惩罚,也就是强迫犯人劳动的惩罚,相当于后世的监禁。
财产刑可以分为几种:(1)是判处罪犯支付财产或劳动作为补偿的刑罚;赎买是让犯人支付合法财产,而不是已经判刑的刑罚。
身份刑是剥夺犯罪人的头衔、官职等政治地位的刑罚,其刑名包括“取头衔”和“废除”。
流放刑在秦朝称为“迁都”。
耻刑,在秦朝,主要指忠恕等象征体罚的刑罚。“秋”的意思是剃掉头发和鬓角,而“奈”的意思是只剃掉鬓角。耻辱刑也常与苦役刑结合使用,如“为城忍让”等。
(2)公务职位管理法
秦简中有大量与行政法相关的内容,尤其是对于官职的管理,涉及到管理的各个方面,如设官之法、除官之法、效力之法等等。
(3)经济法
关于农业和土地管理,见《垦荒令》和《土地法》。
关于畜牧业和牛马的管理,见《马厩园法》和《牛羊类》
手工业的管理,见《劳动规律》、《工人过程》和《平等劳动规律》。
关于粮草与官仓,见仓法与仓法。
货币交易,见金布定律。
关于封城和贸易,见封城法。
⑷关于军事问题的法律
军功爵位法和中国劳动法关于军功爵位的规定。
关于适时边防的驻军法和敦表法。
(5)司法行政和监狱法。这样的法规可以在《卫杂法》和《闭诊》中找到。
(2)秦朝的司法制度基本健全。
秦代司法官制的建立不仅表现在机构上配备了一套官员,还表现在建立了一套调查、审判、判决的诉讼制度。秦简《封诊》中的“治狱”和“询狱”两个字,表明了一般的原则和其他的例子。
2.主要诉讼制度
(1)诉讼
秦代的诉讼案件一般分为以下两种方式告诉司法机关:
(1)正式控诉,即官方纠正,类似于现代公诉。
(2)为发,即个人向司法机关检举、控告、提起诉讼。
(二)案件的审理
主要包括原被告双方出庭、讯问、调查、制作讯问笔录。
3.监狱管理系统
秦朝已经形成了一套严格的监狱管理制度。比如对犯人的饮食、服装供应标准、劳动方式等都有规定;还形成了用轻罪犯人监管接收重罪犯人的管理办法。
4.监督系统
秦建立了御史制度,在中央以御史府(台)为官职,御史大夫为官职,地方政府监督御史。
汉代以后,基本上是在秦律的基础上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