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遗留问题的处理

法律分析:单位按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未初始登记的房屋,房改审批手续齐全的,在单位提交所售房屋无产权纠纷、无质量问题的承诺后,房产部门将进行产权登记。对单位按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的住房,产权单位将房价款挪作他用,但其他手续齐全的,由产权单位出具已出售房屋维修责任和补足维修资金期限的承诺书,房产部门签署市房改办意见后办理产权登记。单位在国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为职工办理房改产权登记,调整出售给其他职工。市房改办进行审核并出具房屋过户审核意见后,由房产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的,为了保障将来物权的实现,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