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历史著作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明确关系,合理使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解释,所谓翻译,就是将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成另一种语言。如汉语与外语的相互转换,汉语与少数民族语言的相互转换,都属于翻译。翻译是利用已有作品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造,形成新作品的一种方式。所以翻译涉及的版权关系相对复杂。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来理解:

首先,翻译是一种使用现有作品的行为,现有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翻译权。翻译作品时,应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然而,在实践中,版权所有者一般不会单独行使其翻译权。因为翻译只是对已有作品的一种演绎,也就是再创造的行为。如果作品的翻译没有投入实际使用,这种行为从著作权的角度来看没有实际意义。只有在翻译后涉及出版、播放、表演、拍摄等其他使用方式时,著作权人的翻译权才能与其他使用权一并行使。

其次,翻译后形成的新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单独的著作权,但翻译作品在行使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要避免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既要注意翻译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原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如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又要注意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人在翻译或改编作品以及以出版、广播、表演、拍摄等形式使用翻译作品时,应得到原著作权人的授权,不得超出原授权范围。

再次,在翻译作品的实际使用中,作为使用人的第三方应当取得原著作权人和翻译著作权人的双重授权。而且,第三方也可以根据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的不同,行使这两种不同的授权。比如出版翻译时,如果出版社取得了原作著作权人翻译出版的授权,可以在翻译出版有效期内随意选择译者或者更换译者。当然,也不排除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人从原作品著作权人本人处获得翻译出版的授权。在这种情况下,翻译著作权人的身份不仅是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人,也是原作翻译出版使用权的所有人,第三人可以从其获得双重授权出版翻译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