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视觉引导的形成历史

在中国,教育督导制度建立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当时的学部有12名学官,职级为五级,专门负责考察京外的学术事务。清政府还在各省设立了推动学习的部门,包括省检学校,以及政府、州县设立的劝学检查学校。1909年颁布《督学条例》,规定督学不得委任,而应由本部门人员或中央直属学校的行政人员或教师担任,为临时委任。当时全国划分为12视觉学区,每个学区每年派两名视觉官。每年视察三四个区,三年视察一次。然而,这一规定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充分执行。

1912年(民国元年),民国政府设立教育部,督学制度仍沿用清末旧制度。1913颁布《检验规则》,全国分为8个检验区。每个区有2名巡视员,巡视员有定期巡视员和临时巡视员两种。定期检查时间为8月下旬至次年6月上旬,临时检查时间由首席教育官决定。一半的检查是由每个部门的员工进行的。检查项目主要包括:①教育行政;②学校教育;③学校经济;④学校卫生;(5)员工执行任务;⑥社会教育及其设施;⑦首席专项检查项目。此外还有三项:①与教育法律法规相抵触的;(2)判决的总长度;③学校教管理事宜。

1917省级教育部门成立。各省和县随后建立了统一的检查制度。省教育厅有4-6名省督学,主管全省教育督导工作,并明文规定只有文科或高等师范学校毕业,或师范学校本科毕业,从事教务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师范学校校长或教师工作2年以上者,才有资格担任省督学。此外,还规定每个县要有1 ~ 3个县督学,负责检查全县的教育事项。

从65438年到0926年,广州国民政府成立了教育行政委员会,由若干名督学组成。1931年,民国教育部督学室设置4 ~ 6名督学,督导国民教育。但由于人数少,往往会派教育部的处长、辅导员或请部外的专家来指导,每次2到5个月。1941,督察办公室改为视导室,8 ~ 16督察,16 ~ 24督察,视导时需要派一名队员配合。

65438年至0935年,民国政府实行义务教育,各省市设置义务教育督学,由教育部培训后再回去工作,督导和推动各省市的义务教育。县(市)教育局或教育部门还设置义务教育导游和区导游。

从1927到1949,在中国* *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教育行政机构中有了监察组织,建立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设立了视导司,部内其他职能部门也设立了兼职视导人员。1955年4月,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检查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了视导工作的重要性。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都配备了导游。除了专职人员,处长、科长一般都是做导游的,经常去小学做导游。后来由于有了独立的视导机构和人员,往往不熟悉业务主管部门处理问题的细节,不能与业务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于是取消了独立的视导机构和人员,把视导工作交给职能处室。“文革”期间,视导工作停止。

1976之后,教育部先设立若干督学,恢复教育督导。从1981开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逐步恢复视导系统,增加更多视导人员。指导工作的重点转移到改进和提高教育业务上来,以服务于业务改革,提高教育质量。1983 7月,教育部在全国普通教育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建立普通教育督学制度的意见》,明确了督学的任务、机构设置、人员权限和条件,要求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再逐步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