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卖地是什么时候出现的?

秦始皇时期

在中国古代,自阶级社会形成以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实行的是国有土地制度,也称王有田制。也就是说,全国所有的土地都归国王一人所有。《诗经》说:“遍天下,是君王之地吗?”整个国家的土地只能由国王来划分、奖励、授予或收回。当然,在这样的制度下,私人对土地没有所有权,更不用说把土地作为商品买卖了。礼记。知望所谓的“地里不种庄稼”就是这样一个古老的规则。商代甲骨文中没有卖地的记载,那么国家什么时候解除这个禁令,土地可以卖了?有人认为发生在西周,有人说发生在春秋,有人说发生在战国,有人说发生在秦朝。

主张西周中期已经发生卖地的学者,主要依据的是1957陕西岐山县出土的一批西周青铜器铭文。其中《李玮》中的碑文说:(周懿王)三年三月,巨伯从秋微带着价值80的朋友张进,答应给秋微10田地;矩”然后拿了两块红胡和其他物品,* * *估价壳20个朋友,所以矩”答应给土地3块田。秋微把这件事报告给几位执政的大臣,他们命令主管官员把珍宝之地赐给秋微。《五年丁薇》描述了秋微和邦李俊在周懿王长达五年的土地交易。《九年丁薇》载了周懿王九年,秋微用江伯的一块林地换了车马。此外,西周时献给国王的青铜器“博格簋”也记载了博格用4匹好马换了30块田地。这里的关键是上述金文中“储”字的含义。主张出售西周现存土地的学者认为,这个“储”应读作“贾”,引申为卖与价。这样,“你存储字段吗?”《博格桂》中的“蓄五田”和“蓄三十田”,自然是买卖田。然而,许多学者不同意这种解决方法,他们中的一些人认为它应该被理解为“给予”,这意味着给予;有人认为应该读作“补偿”,意思是偿还,也有人认为应该读作“租金”,意思是租赁。这样,上面的金文所记载的,就变成了土地和商品的相互交换。而且相互交换时,必须得到执政大臣的批准,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当然,这不能说是一种买卖行为。

春秋时期,有卖地的迹象吗?晋国的姜维曾向晋悼公建议,边疆的戎狄少数民族“重货换地”,就是重货轻地,所以“地可以好”(《左传》)。相公四年”)。据朱少厚主编的《中国古代史》记载,这句话已经透露出卖地的端倪,从西周开始,打破了“田无作物”的格局。但仍有不少学者认为,这是中原诸国与边疆戎狄部落之间的土地交换,而非私人土地买卖。直到战国初年,晋国赵襄子在中牟县选了两个平民做中医大夫的官,于是当地农民都想往上爬,都“弃田卖房”(什么都做错了。外储说左”)。由此可见,当时的房屋和周边菜园是可以“卖”的,而耕地只能“撂荒”,不能卖。

长期以来,很多学者认为商鞅战国中期变法从政策法令上规定私有土地可以买卖。郭沫若的《中国史稿》、商岳的《中国史大纲》、王的《中国古代史大纲》都持这种观点。他们的主要论点是汉代董仲舒所说的:“商鞅之法,...除了矿田,百姓还得买卖”(见《汉书》。美食记录》)。但最近有学者提出,董仲舒的说法与商鞅在《战国策》、《史记》中论述的“劝民以农”的改革措施不一致,与商鞅的抑商主张相矛盾。1975年底湖北云梦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多为战国晚期秦国的法律文书,且数量不少。如果商鞅有法律允许买卖土地的话,在这些秦简中早就有所体现,但是现在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和例子。而且从现存的战国晚期的史料来看,卖地现象还是很少的,非常少见。战国末期,荀卿在论述当时农田的情况时也指出:“百亩守,事业穷,无处可动”(荀子。王霸”)。由此推断,商鞅“除矿田外,民可买卖”的说法是误传。有学者提出,真正允许土地在民间买卖,应该是在秦始皇时期。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下令“使千手自修”(史记。秦始皇传。套解引自徐光裕)。“千手”是秦代广大人民的称呼。所谓“修身”,就是废除国家一直以来批地给民的制度。秦始皇还表彰了武氏罗、寡妇卿等富户,崔在汉朝实行“政论”,说他是“赏罚兼备的人”(通典。《食品法典》引)。这样,土地的买卖和兼并自然会盛行。据说战国末期,赵国的赵括用的是赵王赐的金帛,“方便买主购买农田房屋”(史书记载。廉颇蔺相如传)。这是赵国贵族买地的一个个案。到了秦始皇下令“使千手自给自足”的时候,人民就可以自由买卖土地了。

中国奴隶社会的土地所有权归奴隶主所有,土地所有者只有使用权,可以买卖、出租、抵押、赠送、自行经营。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买卖内容复杂,形式多样,分为“活卖”和“绝卖”。“活售”是指卖方保留赎回权,但赎回权保留一定期限。到期不赎回,就变成“不卖”了。“点天”就是“活卖”的意思。农民希望保留土地止赎权,经常通过农田获得现金和实物。电天在没有赎回的情况下出售,获得的溢价非常少。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买卖,一般是以封建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并不表明商品经济发达,只是地主富农吞并农民土地的一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