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开放档案的具体措施

档案馆开放档案的具体措施:不得擅自开放,设置相应的配套设施,延迟提供和利用破损档案,禁止自行复印资料,接受监督。

1.不得擅自开放:国家档案馆不得擅自开放所有权和管理权不属于本馆的历史档案。需要开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得有权属和管理权限的档案馆同意。

2.建立相应的配套设施:国家档案馆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利用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通过信函、电话、网站、电子邮件和互联网政府媒体,建立和完善档案利用渠道,简化手续,积极创造条件,为档案利用提供便利。

3.破损档案延期利用:国家档案馆可以暂停利用破损的档案,或者字迹已经褪色、扩散,尚未修复的档案。如果使用可能会对文件造成进一步的损害。

4.严禁自行复印材料:单位和个人需要复印国家档案馆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可以代为办理,复印档案的数量由国家档案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因档案保存和档案载体特点不宜复制的,国家档案馆可以不予复制。

5.接受监督:国家档案馆要不断提高档案开放水平,改善档案利用服务条件,听取公众意见,完善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