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格式的历史是怎样的?

法、序、形、式的并行始于隋代,但它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很久以前。在这四者中,法律是最重要的,也是最早出现的。

春秋以前,刑法已被写入条文。春秋末期,各诸侯国逐渐以不同的形式发表这类文章,称为刑书,法律是从刑书发展而来的。战国初,魏文侯之师李悝收集各国刑法典籍,编纂了六部法律典籍,即《盗法》、《盗法》、《囚法》、《捕法》、《杂法》、《武装法》。战国中期,商鞅成为秦国的宰相,他把李悝的《法经》改成了法律。据此,各国刑法在战国末期可能已被称为法。1975湖北省云梦县出土的秦简,不仅有秦律,还有两部魏律。汉初宰相萧何在秦律的基础上制定了《汉律九章》。此后,法律的名称代代不变,虽然内容有增有减,但基本精神很少改变,这是法典最具传承性的部分。

秩序也很早就出现了,与法律齐头并进。商鞅变法时,制定法律,使百姓坐在一起,因战功受封爵位和功名,并依法惩处制定命令的人。秦始皇焚书坑儒,让想学法律法规的人以官员为师。可见当时是有法可依的。汉初萧何的法令也被一并提及。一般来说,秩序是关于制度的规则,法律是量刑和定罪的规定;命令强调教导,而法律强调惩罚。但是秦汉并没有严格的区别。以法闻名的云梦秦简中的一些法律,在汉代以后属于令的范围。《天律》和《金不令》在汉代被称为《田零》和《金不令》。但是,法律一旦制定,就没有太大的改变。如果需要重建,通常需要经过公众讨论。但政令往往是皇帝以圣旨制度随时颁布,越积越多,数量远远超过法律。一段时间后,选出能长期适用的,写成法令。法令被视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所以自汉代以来,历代都非常重视其制定和修改。

格子的起源也很早。唐六经认为葛的起源是汉晋的“故事”。格本有度量和等级的意思,演化和引申有限制和禁止的意思。所以西晋时,刘崧要求手下不要轻易议法,主人要循规蹈矩监督责群,“规有所限,使主人能守文而与之活。”可见情况是指必须遵守的规则。宋、齐、梁、陈四朝,常有大赦诏书,命令主管机关“具体”。这种“规则”有时被称为“规则系统”、“规则”、“规则流”或“分支”。即区分上谕所述事项的具体规定。比如“破章立制”就是关于整理华侨户口的具体规定。“宽恕”,又称“科恩”,是关于宽恕的具体规定。

《隋书经籍·知止·知止馆》收录了梁勋的选文、的人品和未知朝官员的用人之风,是对公务员选拔制度的具体规定。这些“案例”都具有法律法规的效力,是必须遵守的制度。可见“格”从东晋到南朝都是存在的。北魏也很早就出现了,关于官员政绩考核的景明考官和正实考官,关于选举制度的坊司考官和舒天考官,关于刑法制度的正实考官和永平老Geogo,关于招募或通缉逃犯的奖励和筹款等。时间一长,这些相继颁布的法规必然相互矛盾,于是提出了整理删除的要求。最早的整理方块的记载出现在北魏即将灭亡的时候。魏孝武泰昌元年(532年)五月,颁布法令,命四品以上官员聚议,统一一切相抵触的规则,停止无用的。而且新网不能和旧网对抗。议新案的工作,先在洛阳尚书,后移至林知阁。雍熙三年(534),北魏分裂,东魏定都邺城。这件作品被搬到了叶城新建的林芝馆。是东魏孝敬三年(541)公布的。这就是东魏著名的“麟趾阁”,是隋唐鼎阁效仿的典范。“林之阁”的名称是以当时尚书省的曹命名的。

公式的起源是在战国末期。云梦秦简中有一组标注为“闭诊式”的简牍,内容是关于狱政的程序和要求,各种案件的“书函”格式与唐代十分相似。可以说是已知最早的公式。西汉初制定了萧何的子法、韩信的沈骏法、张苍的章程。所谓章程,应该包括公式的内容。东汉元年(76年),秦鹏为杨珊太守开发水田数千顷,制定了土地肥力等级的“条形公式”,由光武帝交给三公政府,颁布州县。曹魏末年,司马昭执政时,命贾充等律令“其章程应归其本政为故事”,故事中就包含了文体的内容。贾充等人所写的故事,刊于金泰四年(268),名为《金故事》。这本书早就失传了,但从其他书的引文中可以看出它的一些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