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的历史

在中国封建时代,皇帝依靠封建法律代表统治阶级统治和压迫人民。当时的法律是民、刑、政不分;不管实体和程序如何。由于长期以来官重民、官尊民的意识形态,民众对民众可以告官没有任何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社会主义法制。但是,由于行政诉讼制度没有建立,人民不得不起诉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没有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打破了几千年流传下来的传统观念,建立了民众可以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因此,人们一般称这条法律为“民可告官”。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我国行政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集中规定的和散见于其他许多法律法规中的一些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