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和讨论中国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状况

一、中国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历史变迁:

中国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变化是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而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历程。回顾这个过程时,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1977,政府行政权利为主;第二阶段:1978——20世纪末,从简单的政府权利向复杂的企业权利过渡;第三阶段:20世纪以来,三方协商,工人、企业、政府的“三方权利”。

1,政府管理权限(1958-1977)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生产资料基本上是公有的,工人是国家的主人,生产资料是共同所有的。劳动关系双方的身份和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使他们成为了“一家人”。劳动者摆脱了雇佣劳动的地位,基本上是为自己和社会工作。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工人的工资也不再是劳动力的价格,而是国家支付的报酬。美国学者沃尔特这样描述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劳动关系:因为企业不是资本主义意义上的经济企业,所以企业中的雇佣关系不是市场关系。在这类企业中,劳动力的雇用不是根据生产的需求来决定的;工资水平和雇佣条件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工人和管理层不能就工资和雇佣条件讨价还价。在企业中,就业本身已经转化为福利,很多应该由社会提供的福利都转化到了企业中,工人和管理层没有分离。

在WISCO,像大多数国有企业一样,工作规则是劳资关系的核心。这些规则是政府单方面制定的,干部职工是国家聘用的。他们之间没有身份和地位的区别,只有“社会分工”的区别。

2.从简单的政府权利过渡到复杂的企业权利(1978-20世纪末)

1984《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改革国有企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开始在国有企业实行效益工资改革;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确立了新增劳动者中劳动供求双方的自主权利,用工主体开始由国家向企业转变;1992年,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明确了企业在劳动、人事管理、工资和资金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利。1993《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劳动力市场体系,推进就业、用工、工资市场化。以1988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为标志,首次明确了国有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1992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目标,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模式。由此,国有企业改革开始从调整企业与政府的利益分配关系转向产权制度改革。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决定,特别强调从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上对国有企业进行根本性的改造。随后,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企业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