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保障性住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思考

法律分析:一、市或区县重点项目被拆迁家庭持《北京市重点项目及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重点项目审核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所购住房取得契税完税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已上市交易满五年时,按销售价格的10%缴纳。

二是市、县重点项目家庭购买对接安置保障性住房时未取得重点项目审核表的,可在原房屋拆迁所在地城乡(市)住建委或房管局根据原始记录出具相关证明后,按照销售价格的1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且所购保障性住房已取得契税完税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已上市交易满五年。

三是上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住房重新上市时,可不再提供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销售意见》。

法律依据:《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供应对象,按照国家住房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住房(不含别墅、高档公寓和外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