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契约

首先我引用你的话:比如这次我打了败仗,我签了条约。我必须遵守它吗?养精蓄锐之后完全可以重新站起来不是吗?况且,就算我遵守了,未来的接班人也不一定遵守。-首先,我们必须肯定你的说法,条约和合同在某种意义上不同于协议。合同、条约是一方以武力或其他方式迫使另一方签订的条件,协议的条件由双方协商确定(当然也有假协商,实际上是强迫)。历史上的契约、条约、协定(以下简称条约取代),往往都是在最后签订有规定时间的。过了这个时间,条约就不算数了。但如果我国力强,你国力弱,到期后我可以继续续签条约。如果你国力比我强,你可以“撕毁”条约。对此没有限制(在联合国成立之前,当然这种不平等条约在联合国成立之后是不会被承认的。甲午战争之前,有相关的国际规定:如果双方中有一方拒绝条约内容,就意味着两国对立(实际上是宣战)。如果你是签约国的受害方,那么你的国家实力肯定不行,你被受惠国的资源和经济掠夺了。你基本不可能翻身。还想养精蓄锐吗?你想重新站起来吗?其他国家也不是傻子。如果他们在经济上控制了你,你这个国家就瘫痪了。近代以后,清政府成了“洋人朝廷”,把皇帝当傀儡捧着。不就是控制了中国大部分资源和经济发达的沿海城市,从而控制了中国除民族资本以外的大半个经济吗?-好吧,我们就此打住,以后再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