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现在能把解放初期托管的财产还给我家吗?

不可以,根据(法(民)复[1985]9号)规定,两年期限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计算,如宣布代管的,自代管之日起计算)。没人申请报销的,依法收归国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放初期未办理产权代管将房屋转为国家所有的批复》

(法(民)复[1985]第9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马本实诉嵊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案(19)请示报告及卷宗材料收悉。根据你院报告的情况,我们认为本案应参照国务院6月1953+10月12日修订的《关于中南地区城市产权的若干原则性决定》中第四项“城市私有财产的代管”:“财产由人民政府管理的,其产权仍归原所有人, 但因不可抗力逾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是因为马本石未按上述规定办理产权,且马本石在干部登记表中明确表示放弃该房屋产权,该房屋产权早已移交政府,不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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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