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土地制度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一.奴隶社会

周朝的土地公有制就是井田制→君主朝贡制,出兵打仗。

编辑本段II。封建社会

1.战国

建立土地私有制→奖励军事成就,促进新兴地主的崛起。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相继改革。新的国家税制和法律规定,促进了土地所有制由国有逐步向私有转变,如齐国管仲的“崔征”和春秋时期鲁国的“始税亩”。

2.秦朝

确立土地私有制→按亩纳税(地租),按户籍征税和劳务(兵役和打杂)。

3.汉朝

建立土地私有制→每亩交租(少),按人均负担交税和劳务(重)基本以纳税人为主,个人控制严格。在此期间,王莽进行了一次不成功的重组,他模仿古代景甜制度,将国有土地改名为“王天”,不允许买卖。不仅没有解决社会土地问题,反而把农民禁锢在“王天”里当牛马,进一步激化了各种矛盾。

4.从北魏到隋唐(孝文帝改革-780)

封建国有土地制度→以人口为主要负担的均田制、租佃调节制(隋朝取消年龄限制,唐代保障农民劳动时间)和官兵制。均田制、租佃调节制、官兵制三位一体。由于土地私有制→地主追求土地的欲望增强,地主兼并土地→国有土地的流失造成了土地地主私有制的既成事实(均田制彻底崩溃,租租调整制无法实行)→780年实行两税法(户税和地方税,固定时间和放松个人控制)。→法律上促进了大量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出现,地主在大规模庄园中实行分工合作,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实际上,两个税法是在国家承认地主土地合并的前提下,以土地资产为基础向地主征税,本质上属于地主利益的再分配,是对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

5.北宋王安石变法的方田平均税法

募款法是对“庸”的继承和发展,即使是地主和官僚也不例外。田方的平均税法是这两种税法的继承。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根据每户所占土地的多少和贫困程度收税。官僚和地主也不例外。这些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6.明代张的一种鞭法。

1581年,明朝内阁官员张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改革税制,在全国推行鞭法。税役结合,田赋、徭役、田上杂工的分配,即役属田,地有丈量,田有计收,银有收。说明封建国家对土地的重视程度已经超过了人口。但是,征收折银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

7.清代丁传入穆

在康熙五十年人口的基础上,实行“摊丁为亩”的办法,将丁税平均摊入田赋,统一征收丁银,从而彻底解决了丁田结合的双轨征税形式,从而完成了唐代两税法以来中国封建税制改革的历史进程——税田结合。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的人数为定数收税,此后“民以育之,永不赐之”。这样,封建国家进一步放松了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暂时缓和了阶级矛盾,促进了康干时期经济的快速发展;隐性人口现象也逐渐减少,促进了中国人口的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