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
法律分析: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建设区域内土地使用性质和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的控制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根据深化城市规划管理的需要,一般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法律依据:《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办法》。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具体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条件、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基础信息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与其他土地使用功能的相容性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的规模、范围和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的控制要求;
(四)“四线”及控制要求,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边界(黄线)、各类绿地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边界(紫线)、地表水保护与控制地理边界(蓝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