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历史文化名村全套资料,谢谢!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2.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3.保存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4.历史上曾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要地,或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其传统产业和历史上修建的重大工程对该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能体现该地区文化和民族特色的建筑。

另外,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应当有两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二、具备上述条件,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

2.传统格局的现状和历史特征;

3.保护范围;

4.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名录;

5、保护工作、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三)审批部门: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根据规定,所有具备条件的城市、乡镇都可以向主管审批部门提出申请。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些宝贵资源,《条例》还规定:对符合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条件但未申报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城市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如仍未申报,可直接向国务院提出建议,确定该市为历史文化名城。

对符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用地申报条件的村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村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未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确定该镇、村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在已经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后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对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造成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态恶化,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