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一次性买断工龄合法吗?如果违法,依据是什么?
但不得不否认,国企竞争力的提高是建立在牺牲下岗职工利益的基础上的。如果大量下岗工人没有减轻企业负担,许多国有企业就无法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浪潮中生存。
然而,被买断工龄的“下岗工人”大多并不幸福,他们的青春都被奉献给了国企。由于技能、年龄和就业压力的限制,很少有人能在下岗后重新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在下岗潮最严重的东北老工业基地,很多下岗工人为了生计,维持一家人的日常开销,不得不做保安、保洁、刮地、基本装修、排水等基础工作。因为收入有限,别说自费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了,“工龄买断”和“下岗潮”的负面效应也是随着年龄的增长才刚刚显现出来。
虽然国家和地方已经逐渐意识到这一社会问题,但很多地方在就业创业方面给予了下岗职工一定的支持,如免费再就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优先招收下岗职工再就业、4050社保补贴工程、举办下岗职工专场招聘会、为选择创业的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场地、无息低息贷款等。,但是这些优惠政策的覆盖面是有限的,能够从中受益的下岗职工也是非常有限的。很多工人下岗后变得越来越邋遢。
一次性买断工龄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依据是什么?可以明确的说,从头到尾都是违法的。文件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1998发布的[1998] 53号文件明确指出,禁止兑换工龄和公务工龄,禁止一次性买断,禁止任意提前退休或内部退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以买断工龄等方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当年类似的文件很多,“买断工龄”的错误行为在国家层面被纠正了很多次。然而,在当时的时代背景和深化国企改革的历史趋势下,各地对富余人员采取“强制任务”、“强制指标”等方式“买断工龄”,甚至以行政手段强制职工“下岗”,过分强调深化国企改革的要求,忽视职工的利益和由此将产生的负面效应。
再者,根据现行《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年的“买断工龄”是极不妥当、极不合法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所以,从头到尾,“买断工龄”都是违背文件精神和决策层初衷的。可以明确的说,当年的“买断工龄”是彻头彻尾的违法行为。但发生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一切都不可逆转。
既然当年以“买断工龄”的形式下岗是违法的,那么在意识到这个问题后,有关部门和地方就应该给当年的下岗职工一些政策上的支持和经济上的补偿,让他们退休后能安安静静地退休,至少不要让他们在那个年龄出去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