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权宣言》的内容和历史意义是什么?
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并颁布了第217A(III)号决议。
鉴于承认人类大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可动摇的权利,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鉴于无视和侮辱人权已经发展成为野蛮的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知,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免于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到来被宣布为普通人的最高愿望。鉴于有必要通过法治保护人权,促进国家间友好关系的发展,并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其对基本人权、人的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在更大的自由中促进社会进步和提高生活水平, 鉴于所有会员国都承诺与联合国合作,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守,而且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理解对充分实现这一承诺至关重要,大会现在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个个人和社会机构永远记住这一宣言。 应努力通过教学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和国际进步措施,这些权利和自由将得到会员国人民本身及其管辖领土人民的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守。
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被赋予了理性和良知,应该以兄弟般的精神相待。
第二条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此外,不得因一个人所属国家或领土的政治、行政或国际地位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还是主权受到限制的任何其他情况。
第三条人人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
第四条任何人不得被奴役或被奴役;应禁止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和奴隶贸易。
第五条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第六条人人有权在任何地方被承认在法律面前的人格。
第七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获得平等保护,免遭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
第八条当宪法或法律赋予他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任何人都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院获得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任何人不得被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人人有权由一个对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判,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确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1)任何受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辩护所需的一切保证的情况下,经公开审判依法证明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2)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根据国内法或国际法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不得被判定为刑事犯罪。处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受攻击。人人有权受到法律保护,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第一款人人有权在所有国家境内自由迁徙和居住。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他自己的国家,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14条(1)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2)在起诉真正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行为时,不得援引这项权利。
第十五条(1)人人有权享有国籍。(2)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国籍或剥夺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1)成年男女,不分种族、民族、宗教,都有结婚和成立家庭的权利。他们在婚姻中、婚姻存续期间和离婚时应享有平等权利。(2)只有在男女双方自由和完全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缔结婚姻。(3)家庭是自然和基本的社会单位,应受到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17条(1)每个人都应拥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和与他人的共同所有权。(2)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财产。
第十八条人人有权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这项权利包括改变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个人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明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这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以及通过任何媒体和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1)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2)不得强迫任何人属于某一群体。
第二十一条(1)人人有权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自己的国家。(2)人人有权享有参与本国公务的平等机会。(3)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种意愿应通过定期和真正的选举来表达,选举应以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为基础,并通过无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人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根据各国的组织和资源,享受社会保障和实现其个人尊严和个性自由发展所必需的各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第二十三条(1)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有公正和适当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2)人人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3)每个工作的人都有权享受公平和适当的报酬,并保证他和他的家庭享有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辅以其他形式的社会保障。(4)人人有权组织和参加工会以维护其利益。
第二十四条人人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对工作实践有合理限制的权利和定期带薪休假的权利。
第25条(1)人人有权享受维持他自己和家庭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平,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失业、疾病、残疾、丧偶、衰老或其他不可控制的情况下,他们有权享受保障。(2)母亲和儿童有权获得特殊照顾和援助。所有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有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1)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础阶段是如此。初等教育应该是义务教育。应该普遍建立技术和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应该根据成绩向所有人平等开放。(2)教育的目的是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国家、种族或宗教团体之间的理解、容忍和友谊,还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活动。(3)父母有选择其子女应接受何种教育的优先权。
第27条(1)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利益。(2)人人有权享受对其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1)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能得到自由而充分的发展。(2)在行使其权利和自由时,人人只受法律确定的限制。确定这种限制的唯一目的是确保适当承认和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并满足民主社会中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合法需要。(3)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违反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本《宣言》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团体或个人有权从事旨在损害本《宣言》所载任何权利和自由的任何活动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