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宪法的历史和背景

澳大利亚宪法的历史背景

权力的转移

0年前,澳大利亚是英国殖民地的自治领。1850《澳大利亚殖民地政府法》是向殖民地移交权力的主要法规。该法案设立了立法委员会,并授权它规定地方立法机构以及立法机构成员的特权和资格。该法案还赋予这些立法机构为“各殖民地的和平、福利和善政”制定法律的普遍权力,包括修改各自宪法的权力。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南澳大利亚州和塔斯马尼亚州也相应地起草了宪法并建立了两院制立法机构。根据新南威尔士州宪法法案(1855)规定的委员会命令,分裂后的昆士兰州于1859年建立了两院制立法机构。西澳大利亚在1890年获得自治。

自1855以来,英国议会已经通过了许多法案,允许澳大利亚立法机构针对前“大英帝国政策”附带的突发事件采取行动。这些法案中最重要的是1855的《殖民地法律效力法案》,该法案规定,殖民地法律不被认为是无效的,因为它们与英国法律不协调,包括没有法律或基本的英国法律。无效将导致殖民地立法制定的法律与适用于殖民地的英国法令或法规不一致。因为只有少数英国法律在殖民地适用,又因为殖民地立法机关具有制定和平、福利和善政的普遍权力,所以在英国立法机关或殖民地宪法中不会被阻止行使权力,所以殖民地立法机关是英国主权意识中的最高立法机关。

由于19世纪50年代的黄金热导致新人口涌入,随之而来的经济发展、投票权的扩大以及民主改革的压力开始形成,这些都遭到了想要为财产保留特殊政治地位的保守派的抵制。到了1900年,虽然各殖民地都采用了无记名投票的方式,21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但这一任务的完成在政治和宪政发展中是不均衡的。

倾向于联邦制的想法

在六个殖民地脱离英国而各自独立的时期,一些声音要求,根据地理条件,相同的祖先和文化,外交和国防事务,经济利益和实际便利,殖民地之间应该有一致行动的需要,甚至是正式的联盟。但是,没有实质性的进展。殖民主义者第一次在几个殖民地建立了代议制的、负责任的政府,几乎怀疑澳大利亚当局,因为权力被伦敦控制。澳大利亚联邦形式最著名和最频繁的倡导者是亨利。帕克斯(18015-1896),他把这种形式描述为一个巨大的自我教育智囊团泰坦(曾经统治世界巨人的传说中的一员)。从1854到1896去世,他在新南威尔士州议会工作,数次成为部长,五次成为总理。联邦的另一个倡导者是苏美尔。沃克·格里菲斯(1843-1920),从1872进入昆士兰州议会,多次担任部长。帕克斯和格里菲斯是第一批领导联邦运动的人:帕克斯提供演讲,格里菲斯提供宪法知识。

1883年在悉尼召开了六次澳大利亚政府会议,讨论法德在南海殖民和获取财富的一致行动。会议同意成立澳大利亚联邦委员会,由每个自治殖民地的两名代表和每个英国殖民地的一名代表组成。它有权处理海上防御、与太平洋岛屿的关系、罪犯的涌入以及加入殖民地等其他事务。然而,该委员会没有获得独立的财政资源,也没有行政权力。英国议会颁布了澳大利亚联邦委员会法案1855,为联邦制的出现提供了立法框架。然而,联邦委员会没有实现其目标。新南威尔士州和新西兰没有加入联邦委员会。南澳1889加入,两年只有一个。帕克斯最初赞同联邦委员会,但后来他改变了主意,因为他需要一个更强大的联邦。但委员会能把殖民地领袖召集起来讨论,证明了建立强大联邦的必要性。如果澳大利亚想成为一个国家,联邦制是不可改变的类型。

截至目前,澳大利亚政坛元老帕克斯已经在一次会议上呼吁澳大利亚政府考虑建立真正联邦制的必要性。他的积极建议促成了2月在墨尔本的会议1890。来自澳大利亚六个地区和新西兰政府的代表出席了会议。这是一次极其重要的聚会。会议在强调建立殖民地联盟的重要性后,根据殖民地政府的原则,在立法机关和政府的领导下,要求立法机关和政府的成员由其代表机关提名和任命,并出席会议审议和报告联邦宪法计划。

3月2日,在悉尼,帕克斯作为主席主持了一次会议。会议呼吁建立一个新的两院制议会和一个由各政党组成的负责任的政府,这些政党在下议院拥有多数席位。会议建议,总督应该是一个象征性的国家元首,联邦法院应该审理所有澳大利亚的诉讼案件。联邦当局被赋予了各州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权力。宪法法案草案于4月9日正式通过。

但由于经济萧条和1890-1895的银行破产,引起了政治家的关注,联邦思想失去了活力。劳工领袖也怀疑联邦计划,因为他们认为联邦主义是中产阶级追求资本主义目标的热情。当然,联邦制的原因并没有完全消失。它通过大众体育保持活力,这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教育和宣传运动。巴顿的联邦主义者联盟和有影响力的领袖约翰。由奎克领导的澳大利亚公民联盟使联邦事业保持活力。1893 7月31日,联邦代表大会在科洛瓦召开。会议决定,会议由普选产生的代表召开。据此,第二届澳大利亚全国会议于3月22日在阿德莱德召开,1897。国会选举金斯敦为总督,巴顿为领袖。巴顿提出了一系列总决议。这些分辨率和1891中的公园非常相似。31年3月的决议任命了一个委员会来处理宪法、财政法案和司法法案。这次会议的所有成员在委员会中都有分工。宪法委员会是最重要的,巴顿被任命主持起草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于4月8日和12日提交了报告,巴顿向大会介绍了草案。会议于4月22日休会。大会使五个与会州能够审议宪法草案。1897年9月2日,大会重新召开,审议各州提案,9月24日再次休会。1898 65438+10月20日重新召开,最后一次会议于3月17日结束。就这样,一项联邦法案正式通过,并送交全民公决。

该法案首先在维多利亚州、南澳大利亚州和塔斯马尼亚州的全民公决中投票。该法案在南威尔士的全民公决中未获通过。1891 65438+10月29日至2月2日在墨尔本召开州总理会议,讨论陷入僵局。新南威尔士州的反对党提出了一些要求,于是不得不对法案的起草进行相应的修改,然后在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南澳大利亚州和塔斯马尼亚州4-7月份举行新的公投,1899,以压倒性多数通过。昆士兰州在9月举行了公投,1899,也是以微弱多数通过。西澳也要求一些让步。对此,英国政府暗示,即使西澳不同意,也应该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通过联邦法案。

创建联邦

1900年3月,代表们抵达伦敦,提出了宪法草案。殖民巨人约瑟夫。张伯伦于3月1900在英国议会提交了澳大利亚联邦宪法法案。该法案最终于7月5日通过,1900,并于7月9日获得女王批准。与此同时,西澳议会也通过了该法案。7月31日,其选民通过公投。17年9月,女王宣布澳大利亚联邦于9月1901117成立,以澳大利亚原有的六个殖民地为联邦最早的州。澳大利亚现行宪法是澳大利亚联邦法案1900,该法案作为宪法修正案不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