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西方宗教审判事件概述

来自维基:

异端法庭

宗教裁判所(或异端裁判所,异端审判,拉丁语:inquisitio haereticace practices Sanctum officium)是由多米尼加人(天主教修道院之一)在1231年由天主教教皇I II决定建立的。这个法庭负责调查、判断和裁决天主教会认为是异端的东西,并监禁和处决过持不同政见者。

历史

宗教裁判所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中世纪宗教裁判所。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隶属于西班牙王室,成立于1478年。

罗马宗教裁判所是公理会的前身,成立于1542年。

在宗教裁判所建立之前,教会反对异端的使命通常由主教调查,由世俗法庭惩罚。第三届拉特朗大议会(1179)开始就此立法,成为后来十字军镇压阿尔比根塞斯的法律依据。1224年,腓特烈二世皇帝以异端罪处死火刑柱,后来我也效仿。

最初,宗教裁判所设立在当地教区,由主教控制。因为主教有时不在他的教区,或者忙于公务,当时的宗教裁判所效率很低。于是教皇埃卢修斯九世于13年的1930年代发布通谕,建立了直接受教皇管辖的宗教裁判所。1231年,教皇格里高利九世发表《逐出教会加缪》谴责异端,并想到对付异端的新招数。他在德国、法国北部、朗格多克和意大利设立了一系列新举措,即异端法庭。大多数被送到异端法庭的法官都是多米尼加的僧侣。在过去的欧洲,宗教裁判所是臭名昭著,不光彩的,但它在当时并不是一个机构,充其量只是一系列的宗教法官。教皇伊诺克四世进一步批准宗教裁判所可以在审判时使用刑罚。现有的惩罚包括没收所有财产、鞭打、监禁、终身监禁和火刑。因为有搜查嫌疑人和同伙的权利,这让所有人都没有安全感。在宗教裁判所存在的几个世纪里,许多不正当的审判都是以宗教的名义进行的。宗教裁判所限制了中世纪西欧思想文化的发展,却巩固了教会的权威。另一方面,宗教裁判所像十字军一样,在天主教历史上留下了污点。

中世纪宗教裁判所

1229年在图卢兹召开了一次重要会议。为了对付当时加泰罗尼亚人和瓦列多斯人的势力,会上决定禁止所有俗人购买《圣经》,尤其是它的所有译本,除了《诗篇》和每日祷告中的所有经文。会议的第二个重要行动是建立异端裁判所。中世纪晚期的罗马皇帝谴责加泰罗尼亚人和摩尼教是异端,必须处死。这一时期对异端的恶性惩罚,使得百年后的加泰罗尼亚人灭绝,瓦列多教派也是一蹶不振。由于这种早期的成功,罗马教会在宗教改革时期仍然使用这种方法来处理。[2]

西班牙宗教法庭

主要条目:西班牙宗教裁判所

1478年,西班牙伊莎贝拉女王请求教皇西道四世许可建立,用于维护天主教正统,以残酷手段惩罚异端,受到教皇西道四世的指责。直到19世纪初西班牙宗教裁判所被废除,在1483年到1820年期间,* * 38万人被判为异端,65438+万人被处以火刑。

墨西哥宗教法庭

早在1539年,墨西哥的宗教法庭就开始对袭击教堂的唐·卡洛斯·奥莫托奇恩(特斯科科酋长)处以火刑,烧死。后来在1571年,来自西班牙的唐·佩德罗·莫亚·孔特雷拉斯在墨西哥正式成立了教会法庭文书部仲裁庭,并成为第一任裁判主任。本庭最终以1820中止。

参考数据

1约翰·麦克曼纳斯,《牛津基督教史》,张景龙、沙晨、陈祖周合编,(大陆:牛津大学出版社,1996),184-185。

2沃克,《基督教会史》,谢寿龄、赵以智合编,(香港:基督教文艺出版社,1998),400-4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