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案抄袭是否构成侵权

法律分析:如果抄袭未经同意而获得,并私自传播,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判断文字相似度是否构成抄袭的依据如下:1。字数“使用”相同或相近的词语,且多处“使用”,或重复“使用”,相似度或相似度较高。如果只有几个字,或者几个字相同,不构成抄袭。但相同字数并不是判断抄袭的主要依据。二、“使用”文字在作品中的位置即使某些作品“使用”了与他人作品相似的少量文字,也足以构成作品的本质或主线,也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使用作品,但应当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无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不可避免地转载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涉及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翻译、改编、编辑、播放或者复制已经发表的少量作品,供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使用,但不得用于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的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了显示或者保存版本,复制图书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向公众收取费用,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不以营利为目的;(十)对公共场所设置或者展示的艺术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使用国家通用文字出版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在中国境内出版发行;(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他们提供已出版的作品;(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