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人民调解法》与之前的《人民调解条例》有哪些不同?

这次颁布的人民调解法有七大亮点:一是坚持和巩固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的性质和特点。人民调解是人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制度。这种属性和定位是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基础,也是人民调解工作长期保持强大生命力、受到人民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虽然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领域、工作方式都有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但这种性质从未改变,也不可能改变。二是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该法规定了村民和居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企业和机构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任期制度。同时为乡镇街道和一些特定区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预留了制度空间,如依托集贸市场、旅游区、开发区等建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工会、妇联、残联、消费者协会等群众团体和行业组织建立的新型人民调解组织。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行为准则和保障措施。为了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优化人民调解员的结构,法律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资格条件,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专业培训。同时规定,对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的误工费给予适当补助。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负伤、致残、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及其家属可以享受国家救助和抚恤,鼓励群众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四是进一步体现了人民调解的灵活性和便捷性。基于人民调解的性质和特点,法律的相关规定突出了人民调解非正式、灵活、便民、利民的特点和优势。要求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方式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避免司法调解程序的倾向。第五,法律确认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机制。为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处理好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合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方式维护权利。六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法律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同时,这部法律首次通过立法确立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即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是近年来人民调解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是运用司法机制支持人民调解的重要保障措施。七是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保障。根据法律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并按照国家规定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