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后来的法律主要模仿哪个国家?
早期是法国。明治二十三年(公元1890年)完成了《旧民法典》,也叫《波阿斯纳特民法典》,它是以法国民法典为基础的。
后期主要以《德国民法典》第二章为基础,并采用了《德国民法典》的体例,设置了高度抽象概括的总则部分,分为财产权、债权、亲属继承四个部分(前三部分为财产法,后两部分为家庭法),在体例上无疑比《旧民法典》好很多。被称为“明治民法典”。
明治民法典于1898年正式实施。另外,明治政府参照德国宪法,颁布了移植的结果——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1890年,德国罗斯勒起草的商法典(《旧商法》)颁布,9年后,以德国商法典为蓝本的《明治商法》颁布实施。1880年,日本颁布了Pauasonat参照法国刑法典编撰的《刑法典》(即“旧刑法典”),1908年开始实施参照德国刑法典的新刑法典。1890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也带有浓厚的德国法痕迹。进入20世纪,日本已经成功地将大陆法系国家的“六法”制度移植到本国。
以上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用。(美国法律属于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日本属于大陆法系,又称大陆法系。日本和美国属于不同的法系,希望不要被一楼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