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历史与发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中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成立于2003年4月28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合法稳健经营。在银监会从央行(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之前,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银行业的监管。分拆被认为是中国加强央行货币政策独立性的一种尝试。

目前银监会有两个办公地点,一个在西城区方成街33号近金融街,一个在东城区工人体育场西路1号。

主要职责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和公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

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则;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并表监管;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数据和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指导和监督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

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接管或推动重组已经或可能发生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信用危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撤销违法经营和管理不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相关行为人的账户;冻结涉嫌转移或者隐匿非法资金的司法机关的申请;

禁止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非法经营活动;

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1]

内部机制

总局

政策法规司(研究局)

业务创新监管与合作部

银行业监管一司(负责监管国有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

银行业监管二司(负责监管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合作信用合作社)

银行监管三司(负责监管外国银行)

银行业监管四部(负责监管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负责监管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合作金融监管部(负责监管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

非法集资办公室

案件监督小组

统计局

财会部

国际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监察局(纪委)

人事部

宣传部

监事会工作部

党委

党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工会

系统团委

信息中心

培训中心

器官服务中心

金融联盟

博士后工作站

[编辑]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大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有36个派出机构。银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派出机构统称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银监局”或简称“地方银监局”。比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银监局,简称“甘肃银监局”。

规章制度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年5月31 2007年7月3日[1]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3 65438+2007年10月23日2007年7月3日[2]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2月4日2007年7月3日[3]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4年2月23日2007年7月3日[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2月28日65438+2007年7月3日[5]

个人定期质押贷款办法2007年7月3日[6]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7年7月3日[7]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2007年7月3日[8]

《质押贷款普通单位管理规定》2007年7月3日[9]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8月3日[10]

银监会监管工作遵循的主要工作经验

必须坚持法人监管,重视把握、防范和化解各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

必须坚持以风险为导向的监管内容,努力提高金融监管水平,改进监管方法和手段;

必须重视促进金融机构风险内控机制的形成和内控效果的持续改进;

我们必须按照国际标准和要求,逐步提高监管的透明度。

银监会监管工作的目的

透过审慎及有效的监管,保障存款人及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强市场信心;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银监会监管标准

良好的监管应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的共同发展;

努力提高中国金融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

对各种监督的限制要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

对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都要实行严格明确的问责制度;

所有监管资源都应得到高效、经济的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