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道关于历史的选择题。
世界近代史的开端,一般公认为英国——马克思在《资产阶级与反革命》一文中指出:“1648和1789的革命,不是英国革命和法国革命;这是一场欧洲革命。.....这两次革命不仅反映了它们发生的地区即英国和法国的要求,而且在更大程度上反映了当时整个世界的要求。”根据马克思的论述,我们可以把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看作是世界近代史的开端。历史发展的事实也表明,有充分的理由将英国革命视为现代世界历史的开端——因为现代世界文明最基本的文件《英国大宪章》就诞生在这个国家。
我们来看看《大宪章》是如何诞生的。诺曼人于1066年开始入侵英格兰,在诺曼人成为英格兰国王后的11世纪和12世纪变得更加强大。他们建立的中央集权政府,加上当地盎格鲁撒克逊人原有的统治方式,以及诺曼底盎格鲁人和诺曼人拥有的土地,使得英国国王在1199年成为欧洲最强大的国王。13世纪初英国国王约翰登基时,一系列事件使得英国的封建贵族奋起反抗,要求限制绝对王权。当时英国国王约翰的压力来自三个方面:一是他夺取王位的方法受到批评。前英格兰国王理查德于1199年去世后,出现了两位继承人。约翰囚禁了他的对手,也就是他的侄子不列颠尼亚·亚瑟,亚瑟从此杳无音信。许多人认为约翰暗杀了他的亲戚以获得王位;其次,当时法国国王在诺曼占据了英国土地的最大部分。英国贵族要求国王收回失去的领土,约翰于1214年发动了对法国的战争,但一败涂地。此外,约翰与教皇在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上发生争执,于是教会对英格兰实施了绝对的惩罚,约翰被迫于1213年向教皇投降。1215年6月15日,英格兰的封建贵族聚集在伦敦,挟持英国国王约翰为人质。约翰被迫批准贵族们提出的男爵法案。同年6月15日,约翰在兰尼埃德的账单上盖上了皇家印章。贵族们在2009年6月65438+6日重申了他们对约翰的忠诚。最后,皇家秘书将国王与贵族之间的协议正式登记,成为大宪章的原件,并抄送各地,由指定的皇家官员和主教保管。英国国王约翰从一开始就没有接受大宪章的诚意。他被迫在强制下签署了这份文件,尤其是第61条,几乎剥夺了国王的所有权力。就在贵族们离开伦敦回到自己的封地后,约翰立即宣布放弃大宪章,教皇英诺森三世也斥责大宪章是“用武力和恐惧强加给国王的无耻条款”。教皇否认任何贵族的权力要求,称这样做有损国王的尊严。然后英国陷入内战。约翰死于1216 10年6月18日内战最激烈的时候,九岁的亨利三世登基。皇室希望年轻的新国王能被贵族们接受。新国王登基后,战争结束了。10 12年10月,皇家大臣以亨利的名义颁布了另一部大宪章,但其中的一些条款,包括第61条,被删除了。后来在1217和1225年,亨利三世又颁布了大宪章。1225中有一次是18岁的亨利亲自发的,删到只有37篇。亨利三世统治56年后,于1272年去世。到他去世时,大宪章已经成为既定的英国法律,以后的国王很难像约翰那样彻底推翻它。亨利三世的儿子英格兰爱德华一世于1297年6月+12年10月颁布了最后一次修订的大宪章,作为“肯定法案”的一部分。
那么这个大宪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呢?《自由大宪章》包括一个序言和63个条款,主要内容如下:教会根据宪章享有的自由和权利不受干扰和侵犯(第1条);贵族、领主去世后,其继承人按旧额或领地旧习缴纳遗产税后可享受遗产(第二条);当国王被俘赎回,国王长子封爵,长女出嫁,收取的辅助资金要适当。除这三项外,未经国家公意许可,不得收取其他辅助资金和豁免捐赠(第12、14条);应该承认伦敦和其他城市有自由和习惯的权利(第13条);不得强迫骑士或其他自由持有土地的人履行额外的服务(第16条);除国王自己的庄园外,各县、镇、区均依旧章收税,不得有增无减(第二十五条);国王的官员不准拿走自由人的粮食、战车、马匹、木材和其他动产,除非根据自由人的意愿(第28、30和31条);任何自由人未经其同僚根据法律或国家法律审判,不得被逮捕、监禁、流放、剥夺法律保护或受到任何其他方式的伤害(第39条);25名大贵族成员组成了一个委员会来监督大宪章的实施。如果国王违反,可以采取一切手段惩罚,包括剥夺其土地和财产(61条);等等
从它的诞生和内容可以看出,这个大宪章是造反派创造的东西,是为了迫使国王在未来遵守贵族为他制定的条约。这个条约虽然早期捍卫了贵族的权益,但其精神是可以推广的。让我们注意到,它所捍卫的,其实是理论上可以扩展到所有人的权力。比如这份文件中提到,人民对任何自称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的政府的挑战,都可以通过这份文件合法化。而且说人民不能让国家随意惩罚、流放、驱逐,必须经过合法合理的审判。然后这些都是很现代的想法,但实际上这是1215,英国最早在大宪章里完成了这个东西。
所以大宪章在英国是整个国家的基础文件,讲的是一个政府有什么权力。它的权力受到一份约束它的文件的限制,这种权力来自一份合同。我们甚至可以说,政府来源于契约,与人民订立契约的现代理念,可能就来源于《大宪章》这样一个真实的契约文件。具体来说,它的重要性在于:
首先,它最关心的是贵族和自由民的财产保护和人身保护。这是它的核心,即以明示的方式规定了自由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自由大宪章》共有63条,其中21条涉及财产权。此后,无论是《权利请愿书》还是《权利法案》都没有忽视这一点,即排除了国王侵犯私有财产权的可能。“风能进,雨能进,王不能进”这句谚语体现了产权首先要使不受政权侵犯的权利。“普遍的、平等的、个性化的财产权与专制的政治权力是完全对立的。承认每个人的财产权,就意味着要从根本上控制统治者的权力。”因为财产权对个人生活是必不可少的,它不仅是个人的主要内容,而且为其他个人的自由提供保护并使之成为可能。新兴资产阶级继承了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思想,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的原则。
其次,规定的方式都是否定王权的方式,句式是“不为……除非……”。权利的提供不是以一种积极的宣示方式,而是以一种消极的排除其侵害的方式,这已经反映了英国人民在思想、意志和行为上的消极和自由的特点。所谓消极自由,也就是伯林所说的,“不管这个不干涉的范围是用什么原则来定义的,不管是基于自然法、自然权利,还是功利主义原则,或者是康德的某种所谓至高无上的命令,或者是社会契约的神圣性,或者是人类用来阐明和支持其信仰的任何其他概念,在这个意义上,自由就是‘免于……’;也就是说,在不改变但总是可以识别的边界内没有干扰。“虽然《自由大宪章》之后人们给自由加了那么多词缀,但消极自由已经成为英国人的思维定势。
第三,《自由大宪章》主要针对王权,字里行间有对专制权力的不信任。第一条开篇就明确规定:“我和继承人应真诚地永久遵守本宪章,并将一切增加的自由授予全国的自由民,使他们在世界上得到遵守。”可见,国王是第一个遵守自由大宪章的臣民。
第四,《自由大宪章》多次提到(第1、2、13、39、41条等。)认为这些自由和权利都是根据英国旧的习惯和传统提出的,从而以文本的形式宣告了英国人的经验情结。“其法律和理论推论(《自由大宪章》所载的权利和自由)是基于某些权利和义务的既成事实。.....臣民所要求的只是君主尊重他们已经享有的东西,尊重确认这种享受的法律和习惯。君主所要做的就是不篡夺古代制度,不攫取臣民的既得利益。”
显然,我们也知道为什么这样的文字会成为现代世界文明的起点——
首先,《自由大宪章》第一次以法律文本的形式规定了人权,开启了最早的人权实践。权利与人权的区别在于,人权具有与威权相对应的内涵,换句话说,权利只有获得了与威权相对应的地位,才成为真正的人权。人权最初的意义是相对于禁锢人的思想的专属权利和束缚人的政权而言的。因此,权利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但人权只是在近代才出现。严格来说,《自由大宪章》并没有规定人权。因为《自由大宪章》规定的权利主体是不合格的,不符合人权概念对主体的定义。它只是指狭义的自由民,而不是所有的人。那为什么有人说自由大宪章规定了人权?这是因为在充满希望的后代眼中,这是人权。时间的厚度总能强化一个事物的正当性。英国贵族在与王权的对抗和冲突中挖掘出权利的价值,并写在文本中。于是,权利开始有了独立的载体,而不是像以前那样以习惯的形式存在。习惯权利,是历史形成和传承下来的,依赖于人们的记忆和言行,所以是不稳定的,不安全的。权利一旦法律化,以成文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就摆脱了这种困境,可以被更多的人知晓,产生更大的效力。从《自由大宪章》的文本中,财产权、人身权(第39条)和抵抗权(第61条)被清晰地揭示出来,社会生活被固定下来。
第二,《自由大宪章》宣称“国王在法律之下”,这个条款是用文字写的。在贵族和国王的长期反抗中,逐渐形成了王权应该受到限制的思想。法律开始成为约束王权的武器。法律不仅要针对臣民,也要约束君主。一个不守法的君主不会享有他对臣民的权利,人民也有反抗的权利。这一想法在亨利二世得到了明确表达。萨尔兹伯里的约翰在他的《政治家手册》中说:“被上帝授权的人依法行事,他是权利和正义的奴隶;篡位者压制人权,让法律服从自己的意志。因此,应该用法律的武器对付那些破坏法律的人。.....而法律本应控制统治者本人。”这一思想最终被《自由大宪章》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浓缩,并被后世的人们所传诵。《自由大宪章》也是思想和实践的总结。
第三,自由大宪章的意义受到质疑。从严格的历史论证来看,《自由大宪章》本质上是一部封建文献。它的写法完全是封建的表现,体现了封建贵族的利益。它所保障的权利主体是教会、大主教、贵族和自由民。作为全国绝大多数的农奴,不在它的覆盖范围之内。根据牛津英国通史,只有14%的人口可以被称为“自由人”[29]。但就是这样一部封建文献,在后人的不断追问下,其意义远远超出了文本的本义。在《明智的后代》的解读中,《大宪章》的贵族烙印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正如詹姆斯所说:“大宪章中所列条款对于新一代和新时代的意义,与它们最初试图表达的意义相去甚远,逐渐被视为平民自由而非贵族自由的基础。”在后人看来,主要是《自由大宪章》确立了这样一个传统,不依赖于存在的、可以为王权设定边界的法律,王权不能侵犯的权利和自由。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大宪章》并不是这一传统的来源或唯一表现。否则,即使缔结了,也很难发挥其相应的作用,甚至很快消失。事实证明,它不仅支持这个传统,而且被这个普遍的传统所支持。
它在世界范围内的意义也可以从它诞生后的影响力看出来:当时美国的很多政治家或理论家,如杰斐逊、富兰克林、汉密尔顿、亚当斯等。,对英国的宪法历史进行了深刻的研究。二十世纪人权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联合国大会在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第九条宣布:“任何人不得任意逮捕、监禁或放逐任何人。”这显然类似于大宪章第39条。《世界人权宣言》第17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它还继承了大宪章第30条和第31条的内容。《世界人权宣言》第40条引用英国《大宪章》第40条:“人人有权获得法律保护。”在《世界人权宣言》中,我们也可以发现与《大宪章》规定的内容有许多重叠或相似之处,但前者多以现代术语表述。人权成为全世界全人类最普遍的价值观和最热烈的讨论话题。英国《大宪章》开创的人权原则必将继续影响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