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三名复旦学生被开除pc并实名公之于众?
第一,大学是否有权开除学生:
这是真的。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对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并对其实施奖励或处分。
另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嫖娼是否属于可以开除学籍的情形。
网上资料显示,复旦大学《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将被开除学籍。
假设复旦大学真的有这个规定,这只是大学自己的制度。
校规校纪只有不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才有效。因此,不能仅凭这一规定就认为复旦大学的处罚是合理合法的。
至于上位法9的规定,主要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开除学籍: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考试,组织作弊,利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设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牟利,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者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5)学位论文和已发表的研究成果中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或者代写、买卖学位论文的;
(六)违反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学校办学的。
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七)侵犯其他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多次违反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教育不改的。
与本事件相关的是第(三)项: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三名学生被治安管理处罚是事实,无可争议;问题是他们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如果你这么认为,复旦大学的处罚是合法的;相反,复旦大学的处罚是违法的。
三、是否只要卖淫就是“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必须承认作者不是道德君子,没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自然,我不认为只要嫖娼性质严重恶劣,我也不认为嫖娼的人会比其他人道德败坏,将来一定会做出有害的行为。如果你道德高尚,你就不必看不起任何违背道的事,认为这是不可原谅的。
说完了道德,我们简单说一下行为本身。
首先,国际上卖淫嫖娼合法化的国家不在少数。在中国,呼吁卖淫合法化的声音也时有所闻。在我国,单纯的卖淫只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以上似乎证明了卖淫本身并不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其次,根据新闻报道,三名学生只是嫖娼,并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存在损害他人财产、生命、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上热搜不是他们的错)。
最后,三个学生都是热血青年,未婚未育。做出这样的行为并不是不可理解和不可原谅的。而且他们也没有多次嫖娼,只是因为这次嫖娼被学校开除了。我个人认为这样的处罚过于严厉。再进一步说,犯错的学生不是好言相劝让他们改正错误,而是劝退,减少麻烦,维护名誉。这是否违背了教书育人的本意?
综上所述,我不认为只要嫖娼就是性质严重恶劣,也不认为三名学生的行为属于《浦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复旦大学开除三名学生是违法的。三个学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