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在新疆实行了什么政策?

新疆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祖国统一的大家庭中,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设立自治机关,实行自治,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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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

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符合历史发展和现实,具有巨大优势。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民族区域自治以领土完整和民族团结为基础,是国家集中统一领导和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使各族人民特别是少数民族人民凝聚起热爱自己民族、热爱祖国的深厚感情,更加自觉地肩负起捍卫祖国统一、保卫边疆的光荣责任。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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