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拉卜楞寺保护管理条例
(一)学习和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二)对僧人进行寺庙保护管理教育,增强其保护管理意识;
(三)教育僧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4)引导僧人潜心修行,提高佛学造诣;
(五)处理寺庙的日常事务,保证各种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
(六)建立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防范和处理宗教活动、文物保护、旅游服务、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和治安管理中的突发事件;
(七)建立文物档案名录,并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八)制定和完善寺庙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八条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科学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措施得当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制,认真落实各项保护管理措施,主动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三章保护范围和对象第九条寺庙的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保护地带的范围,以省人民政府划定的范围为准。第十条寺庙文物保护的对象包括:
(一)寺院、佛寺、佛塔、囊钦、日韩、走廊、僧舍和森林保护等。;
(二)佛像、经书、壁画、唐卡、器皿、用具、转经筒、印章、书籍、印章、匾额等重要文物和字画、手稿、印版等其他文献资料;
(三)教义、仪式、礼仪、舞蹈、藏戏音乐、节日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4)其他活动和文物。第四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一条寺庙保护区内的寺庙、书院、佛寺、佛塔等建筑物和其他文物受法律保护。未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转移、移动或者交换寺庙内的文物。第十二条在寺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违反宗教禁忌、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的言行;
(二)兴办影响正常宗教活动和文物保护的经济实体;
(三)在建筑物和保护设施上张贴、涂写、攀爬、跨越;
(四)在禁止射击的区域内射击;
(五)测绘各类佛像、建筑、雕塑等。未经许可;
(六)取土、采石、烧荒、伐木、射击、狩猎等。;
(七)未经许可摆摊设点、发布广告、乱扔垃圾、制造噪音等。;
(八)运输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违禁物品;
(九)非法安装卫星接收设施和传播非法印刷品;
(十)其他影响寺庙安全的活动。第十三条在寺庙保护区内,影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清理。未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寺庙保护区内新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有损寺庙和寺庙文物安全的作业;不得修建污染寺庙及其环境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