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拉卜楞寺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拉卜楞寺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拉卜楞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寺院内从事保护、管理、宗教、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拉卜楞寺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拉卜楞寺图书馆(藏经楼)是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寺院整体保护管理坚持保护为主、抢救优先、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第四条自治州、夏河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寺庙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寺庙和僧侣的合法权益;寺庙应该由当地政府管理;僧人要坚决反对分裂,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法律尊严、人民利益、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利用宗教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健康、干扰国家教育制度,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第五条寺庙的保护和管理由自治州、夏河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纳入自治州、夏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统筹安排保护和管理经费。第六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地方人民政府宗教、文物、旅游、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寺庙的宗教活动、文物保护、旅游服务、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也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寺院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二章保护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是寺院的保护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和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二)对僧人进行寺庙保护管理教育,增强其保护管理意识;

(三)教育僧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4)引导僧人潜心修行,提高佛学造诣;

(五)处理寺庙的日常事务,保证各种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

(六)建立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防范和处理宗教活动、文物保护、旅游服务、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和治安管理中的突发事件;

(七)建立文物档案名录,并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八)制定和完善寺庙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八条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科学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措施得当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制,认真落实各项保护管理措施,主动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三章保护范围和对象第九条寺庙的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保护地带的范围,以省人民政府划定的范围为准。第十条寺庙文物保护的对象包括:

(一)寺院、佛寺、佛塔、囊钦、日韩、走廊、僧舍和森林保护等。;

(二)佛像、经书、壁画、唐卡、器皿、用具、转经筒、印章、书籍、印章、匾额等重要文物和字画、手稿、印版等其他文献资料;

(三)教义、仪式、礼仪、舞蹈、藏戏音乐、节日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4)其他活动和文物。第四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一条寺庙保护区内的寺庙、书院、佛寺、佛塔等建筑物和其他文物受法律保护。未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转移、移动或者交换寺庙内的文物。第十二条在寺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违反宗教禁忌、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的言行;

(二)兴办影响正常宗教活动和文物保护的经济实体;

(三)在建筑物和保护设施上张贴、涂写、攀爬、跨越;

(四)在禁止射击的区域内射击;

(五)测绘各类佛像、建筑、雕塑等。未经许可;

(六)取土、采石、烧荒、伐木、射击、狩猎等。;

(七)未经许可摆摊设点、发布广告、乱扔垃圾、制造噪音等。;

(八)运输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违禁物品;

(九)非法安装卫星接收设施和传播非法印刷品;

(十)其他影响寺庙安全的活动。第十三条在寺庙保护区内,影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清理。未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寺庙保护区内新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有损寺庙和寺庙文物安全的作业;不得修建污染寺庙及其环境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