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民公社的背景、内容及影响
65438年至0962年,生产资料分别归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所有,实行以生产队集体所有制经济为基础的制度。生产队是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的成员,应当按照劳动分获得报酬。此外,成员可以种植少量自留地,经营少量家庭副业。
中国* * *生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65438年至0978年,为改变人民公社体制下存在的平均主义和社员缺乏经营自主权的状况,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2年制定的宪法规定,农村设立乡镇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单独设立基层政权机关和区域合作经济组织。至此,以“政社合一”、集体统一管理为特征的人民公社解体。到1984年底,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大部分完成了合作社到乡镇的改造,只有少数还存在。
2009年初,被称为“中国最后一个人民公社”的河北省晋州市周家庄乡,2008年分红,向12000多名社员分红近7000万元,人均分红约6000元。周家庄乡在1949建立了互助组,在1952建立了合作社,在1958建立了人民公社,在1983建立了农工商合作社。从1952开始,合作社一直是集体统一经营,体制没有变化。他们仍然采用已有55年历史的工作分享制[4]。
组织特点农村人民公社是集政治和社会于一体的组织,是中国大陆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的基层单位。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人民公社可以分公社和生产队两级组织;也可以是三级,即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在人民公社,农民的衣食住行都在公社的控制之下,公社是农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实体。每个农民被组织成一个团体;一定数量的队伍编成生产队;生产队上面是大队,大概相当于今天的行政村;大队以上是人民公社,相当于一个镇或乡的大小。国家每年给各公社下达生产任务指标,公社层层下达指标。农民的生产全部由国家计划收购,农民需要的商品由国家分配。所谓“统购统销”制度。所有的生产过程都由集体主导,而不是由农民个人决定。农民的收入是由工分决定的,工分的价值是全大队的平均值减去付给国家和公社的福利费。
影响正面?
人民公社的成员在公社食堂免费吃饭。储备粮吃完后,公社食堂解散了。农村教育、医疗、公益事业和福利、水利建设、乡镇企业、农业科技、农村商业性民兵组织和国防,贫富差距的负内卷化,由于农民的收入与个人的贡献不成正比,存在所谓的“平均主义”氛围(有人形象地称之为“大锅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