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地方标准及行业发展分析?

随着绿色建筑新标准即将发布,除了绿色建筑新标准的发布和实施之外,标准的国产化(尤其是现有国家标准制定地方标准的过程)再次成为热点问题。有的人觉得很遗憾,地方标准还没用,马上就要面临修订;有人对何时启动绿色建筑地方标准的修订踌躇满志,也有人对绿色建筑新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感到不解。近年来,地方标准日益成为我国标准使用和市场管理的一大特色,对标准所覆盖行业的发展产生了深刻而细致的影响。一、地方标准的前世说起地方标准,我们不得不回顾一下它的历史背景和发展历程。国务院7月31979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中,将我国标准定义为国家标准、部门标准(含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三个层次。当时讨论的是是否设立地方标准。认为为了解决稀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能力问题,标准不应分级过多,而应强调和发挥标准的统一作用。因此,地方标准的分级在最终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条例》的宣传提纲中提到,房地产销售的部分工农业产品,可以由当地统一制定,作为本地区企业的标准。这一安排,在1982年6月部分省区农业标准化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演变为“根据农业生产地域性强的特点,建议在现行三级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一级地方标准”的需求,并在3月1985日国家标准局发布了《关于改革农业标准化的若干事项》。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正式确立为法律文件。从上述地方标准的诞生到制定,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制定地方标准的初衷,即解决区域性工农业产品的问题。在上述年份对应的历史中,1978是中国改革开放伟大实践的元年。虽然建立了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但技术落后,人民生活贫困。作为传统的农业生产,仍然是原始的,低效的。因此,农业成为改革的先行领域。相应地,如何引导农业生产提高效率和质量成为管理的重点,而在农业领域建立地方标准将有助于因地制宜地快速淘汰落后和劣质农产品,推广先进的农业生产方式。到了1986,改革之风吹到了企业界,全民所有制企业改革开始了,大大促进了工业和轻工业的发展。1988年同志在会见捷克斯洛伐克总统胡萨克时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体现了改革先行地区对科学技术的实践和追求。这种认识无疑会体现在地方标准的合法化上。为避免地方标准泛滥,形成地方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要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布后,地方标准应当废止。”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标准的范围: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能、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但在现实中,一些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明显违背了《标准法》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正是在国家标准出台后,才制定地方标准。但《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明确限制了地方标准的范围。在国家节能环保的政策下,很多内容在过去是可以依靠的。于是,国家、地方、行业、企业标准百家争鸣,甚至出现了地方、企业标准高于(法律地位)、严于(技术难度)国家标准的认识。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二、建筑节能领域的地方标准就建筑行业的建筑节能领域而言,在建设部发布首个《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与居住建筑)》(JGJ 26-86,1995修订)之前,我国一直没有建筑节能地方标准,直到2001,在建设部发布《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时,这种情况还没有被打破。随着2003年发布的《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和2005年发布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后续系列节能标准的出台,2006年前后制定并实施了大量建筑节能地方标准,以部颁标准为基础的地方标准(以上系列JGJ标准)也相继发布。以北京和上海这两个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为例,北京可以算是较早启动部门标准国产化的省市。早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JGJ26-95)发布时,北京市建设主管部门就在其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地方标准,并于2006年发布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06)。就现有资料而言,《上海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发布于2008年(标准编号DG/TJ08-205-2008),修订于2011。其他省市的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大多也是在此期间完成的。那么,标准本地化的质量如何呢?技术的高低一直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尤其是结合当地“因地制宜”的情况,基本上是个说不清楚的话题。因此,我们从地方标准与部颁标准的内容差异入手,分析地方标准在部颁标准的基础上有哪些变化。在编制建筑节能标准系列时,确定了两种节能设计方法。一种是规定性指标判断法,即给出各建筑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参数(限值)。如果设计的建筑围护结构的所有热工参数都小于限值,则判定该建筑符合标准。如果围护结构的热工参数有一项不达标,则需要采用第二种方法:性能判断法,即通过软件计算设计建筑的全年逐时采暖空调能耗。如果达到标准规定的能耗限值,仍可判定该建筑达标。这两种方法,不考虑地域和建筑类型,建筑设计师可以根据建筑特点选择。地方节能标准大多采用上述两种节能设计判断方法编制,但在形式、设计参数、限值等方面进行了修改。以上海市地方节能标准(2005版)为例,部颁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规定,条形建筑的建筑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35,点式建筑不应超过0.4。在上海地方节能标准中,这一要求修改为:绿色建筑地方标准及行业发展分析注:性能判定方法也由能耗限值判定法修改为参考比较法,即同时计算参考建筑(定义为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与设计建筑完全相同,但围护结构热工指标取规定限值)和设计建筑的全年逐时能耗。如果设计建筑的能耗小于参考建筑的能耗,则判定为达标。就以上变化而言,很难说地方节能标准的要求是提高了还是放松了。原因有二:(1)地方节能标准相对于部标现有内容的变化不是全方位的,而是有高有低的。按照正态分布规律,结果必然有高有低。在概率上,75%以上的地方节能标准可能高于部标准,但在现实中,也许剩下的25%低于部标准。(2)扩大节能设计范围,论证依据不足。在制定部颁标准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重点是建筑围护结构。一方面是因为楼宇设备有另一个标准协议。另一方面,建筑围护结构设计是建筑使用者很难改变的东西,也便于统一实施。比如照明、家电等与建筑使用者的选择和生活方式密切相关,可以引导,但不方便被束缚。地方节能标准对“善意”的突破,并不一定会提高对节能的要求。相反,可能正是因为这些难以量化的部分的加入,在计算建筑整体能耗时,对建筑节能的要求被淡化了。地方节能标准与部门标准的区别,直接导致部门标准形同虚设,只有地方节能标准不便于操作时,才能搬出部门标准实施。客观上,地方节能标准的出现,打破了部颁标准“统一计量基准”的宗旨,形成了地方节能判断区域垄断的局面。对附加或延伸到节能标准的节能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可以进行适当管理。比如住建部做的科技成果鉴定,一些地方建设主管部门不认可,仍然需要重新鉴定。这些无疑都增加了推动行业发展的成本,增加了行业各方的负担。第三,绿色建筑领域的地方标准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一脉相承。建筑节能领域标准的演变过程在绿色建筑领域也在重复。2006年,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之前,我国没有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可查阅公开资料的地方绿色建筑标准的编制始于2007年,即浙江省率先发布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那一年,但此后并未使用和推广。到2009年,江苏、深圳、广西、重庆等地相继出台了当地绿色建筑的评价标准,拉开了当地绿色建筑地标的序幕。对比这四个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差异可以发现:(1)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在风格、评价方法和内容上与国家标准基本一致,变化或增加的内容集中在太阳能热水系统、住宅精装修比例、可调式空调末端、智能建筑为控制项,垂直绿化、太阳能建筑一体化、预拌砂浆和可调式外遮阳为优选项;(2)深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在评价方法和内容上与国家标准有较大变化。在风格上,仍沿用国标的六大分类,但评价方法改为计分法,分值分为四档,分别为铜(23-28)、银(29-38)、金(39-50)、铂(565438)。在内容上,增加了架空层建筑设计、全单元阳台、节能电梯、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等评分项要求,增加了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率不低于50%、工厂预制率不低于50%、空调能耗更低等创新性要求。(3)广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在风格和评价方法上与国家标准一致,但在评价内容要求上增加了大量的地方规定。以住宅为例,控制项增加2项,一般项增加16项,偏好项增加2项。增加的内容有: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地面架空、建筑朝向、自然采光、保温隔热措施、专用管道收集优质杂排水、砂浆使用预拌砂浆或干混砂浆、外墙自保温、工厂预制构件、新型墙体材料、开放空间、分体空调能效比、绿色行为、建筑设备定期维护、人工水系统水质监测、再生水水质安全。除少数项目外,这些内容中的一部分已被纳入国家标准或国家标准引用的相关标准中,区别只是一般的或具体的。(4)重庆绿色建筑的评价标准与国标基本一致,但在风格上,对一般项目设置了最低合格项目数,相应星级更名为银、金、铂(本质上仍是一星、二星、三星级三个等级);在内容上,大幅增加了地方规定,控制类2项,一般类22项,优选类4项。增加的内容主要体现在规划建设程序的合法性、山地地形特征、建筑密度、绿地率和人均绿地面积的进一步提高、屋顶种植和日照调整由控制项变为一般项、土建与装饰一体化要求的进一步细化。以上四项地方标准基本代表了其他地区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修订方向和特点。客观来说,上述地方标准在制定时确实体现了一些地方特色,比如江苏强制推广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所以在地方绿色标签中强调了太阳能;深圳、广西气候闷热,建筑设计强调底层架空;重庆多山,强调山地地形特征,放松阳光。但仔细想想就会发现,无论上述地标强调什么,所强调的内容在日常生活中已经是强制执行或自然执行的了。比如江苏的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即使不建绿色建筑,也需要对12层以下的建筑进行设计。比如重庆的项目,即使不建绿色建筑,也会相对国家标准放宽日照的要求。至于山地地形,是日常项目必须处理的设计背景。可能有人会质疑,国标里的条款不也规定了已经在执行的吗?确实如此,但是国标的内容已经充分考虑到了避免相同或相近内容的重复率,比如底层架空设计,已经列入“居住区风环境有利于冬季室外步行舒适和过渡季节夏季自然通风。”再比如太阳能建筑的一体化,也列入了“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5%以上。“因此,可以看出,一些新的地方绿色标签条款充分体现了地方特色,但也扩大了地标评分或测量的基数。以上地标的编制方法是否正确暂且不讨论。一个客观事实是,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与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内容差异,直接导致项目的评价结果不同。有些项目申报同一个星级时,国标不能通过,但地标可以通过,或者反过来,地标不能通过,但国标可以通过。如果考虑到地方只授权使用地标来评定一、二星级项目,三星级项目必须使用国家标准,那么评定结果的误差就更大了。那么,除了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与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在技术含量上的差异之外,在推动(区域)行业整体发展方面会有哪些表现?图1显示了自2008年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推出以来,各省、市、地区获得的绿色建筑项目数量。由于统计工作量大,没有区分是否使用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地方标准及行业发展分析图1 2008年至2013年各省市地区获得的绿色建筑认定项目数量图2按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发布实施的年份显示2008年至2013年各地绿色建筑认定项目数量。图2浙江省在2007年发布了浙江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在全国各省市各地区中最早。安徽、新疆等6个省区尚未出台地方标准。不考虑图中数量遥遥领先的江苏省,按照年份对比其他省市地区的绿色建筑数量,我们不难发现,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发布顺序对地方绿色建筑项目的增长并没有明显的促进作用。绿色建筑地方标准及行业发展分析图2 2008-2013年各省市地区获得的绿色建筑认定项目数量(按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发布年份分类)事实上,浙江、江苏等地在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发布后不久就取消了地标的使用。尤其是江苏省,在意识到绿色建筑不仅是建筑行业的发展方向,也是相关产业升级的重要推手后,迅速将绿色建筑工作的重心转移到如何引导和推动全省各市、区、县绿色建筑的发展上来,形成了以苏州为标杆,各市、区、县全面开花的发展局面, 并连续多年保持单个省份绿色建筑认定项目数全国第一。 对比图2中绿色建筑项目领先的省市,如河北、广东、山东、上海、天津(主要是中新生态城),在绿色建筑标志的具体评价和管理上,基本接受和执行国家绿色建筑标准,在为绿色建筑实施单位创造统一一致的申报和评价原则的基础上,努力创造政策引导和激励等实施绿色建筑的配套条件。第四,建筑业标准的发展是不可否认的。地方标准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同时也要看到,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经济发展越来越不可能在一个封闭的区域内完成。更多的时候,政府或企业需要配置、引导和协调市场资源,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地方标准客观形成的地区垄断显然与这一初衷背道而驰。而且,市场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地方标准往往在国家标准出台多年后才形成和推广,发布时基本滞后于行业整体发展。虽然我国现行标准体系确定了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四个层级,但并不意味着每个行业都需要建立与国家标准一一对应的地方标准。现代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的发展,以及建筑材料广泛的市场流通范围,早已打破了地域建筑强烈的乡土特征。现代新建筑,东西南北,好像差别不大。绿色建筑作为建筑行业的发展趋势,无论是哪个热力分区(气候分区),都提倡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同标杆有利于企业规模化经营(如万达),更有利于降低政府和行业管理机构的资源配置成本。各领域市场化改革的全面深化,对于已经有一定发展基础的绿色建筑行业,对于参与这个行业的每一个人,无疑都是幸运的。相信进一步解放思想,求真务实,提高效率,严把质量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是我们每个人的共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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