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中苏土地法的基本内容和苏区土地立法的历史意义。
答:中华苏维埃土地法是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于5438年6月+0931日+65438年2月+0日通过的一项重要的土地立法。其基本内容是:
首先,确定没收土地和财产的对象和范围。该法规定,“凡封建地主、士绅、军阀、官僚等私人大业主所有的土地,不论是他们自己经营的还是出租的,一律无偿没收。”“中国是富农,是地主或高利贷者,他们的土地也应该没收。”“没收一切反革命组织者或白军武装组织者和参加反革命者的财产和土地。”
第二,规定了土地财产的分配方法。没收的土地应选择最有利于贫农和中农利益的方法,或按劳动力和人口的大小进行分配。红军应该分得的土地是苏维埃政府耕种的。
第三,原则上已经确定了农民的私有土地权利。规定“仍不禁止出租和买卖土地,苏维埃政府应禁止富农投机和地主回购原土地”;
第四,有些规定还受极左路线的影响。所谓“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错误政策,使他们无法耕种,失去基本物质生活的保障,导致流离失所或上山当土匪。
尽管有“左”倾路线的干扰,苏区土地立法的巨大成就和历史意义是不可否认的:首先,苏区彻底消灭了地主士绅的政治统治和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理想,初步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改善了农民的生活条件。第二,通过土地革命,农民群众的革命热情大大提高,他们踊跃参加红军,支援前线,进一步巩固了无产阶级的领导,加强了工农联盟,成为建设革命根据地的力量源泉。第三,为土地革命和土地立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从而保证了今后的土地改革不走弯路或少走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