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猴案”?

什么是“猴案”?它和形式逻辑中概念的类型问题有什么关系?先说一个100多年前的争论。

进化论经典著作达尔文的《物种起源》一出,英国教会里一片喧哗,仿佛打翻了一锅热汤。他们咒骂这本书有损人类尊严。因为《圣经》上明明写着“神造人”,但这本书却谎称人和猿是一个物种,是同一个血脉里互相传下来的。不是很大的违规吗?

在英国科学协会举办的一场辩论会上,博福斯大主教人身攻击达尔文“人类起源于类人猿”的论断是亵渎神明,甚至辱骂坚决捍卫达尔文进化论的博物学家赫胥黎:“请问,你的祖父或祖母与类人猿有血缘关系吗?”

自称“达尔文的斗狗”的博物学家赫胥黎机智地反击了博福斯的攻击:“我曾经说过,现在我要再说一遍,一个人没有理由为自己的祖先是没有尾巴的猿而感到羞耻。如果一个祖先让我一想起他就觉得惭愧,那他大概就是这样一个人:浮躁善变,不满足于自己活动中令人怀疑的成功,而想插手自己并不真正理解的科学问题。结果只是用一种漫无目的的说辞混淆了科学问题,用一些流畅但跑题的论点和巧妙利用宗教偏见把观众的注意力从辩论的真正焦点吸引到其他地方。”

赫胥黎的话赢得了热烈的掌声;博福斯大主教突然像泄了气的皮球一样溜出了会场。

然而,斗争仍在继续。“一帆三千路”。真理往往是经过长期斗争才确立的。20世纪20年代,又一个举世闻名的“猴案”出现了。

在田纳西州的达顿,一位名叫斯科普斯的年轻老师在课堂上大胆讲授达尔文进化论,认为人类起源于类人猿,却被家长指责为传播异端、反对宗教、误导孩子。结果进化论的宣传者在达顿城的广场上被一群流氓“审判”。这些流氓戴着臂章,上面写着:“我们不是猴子,也绝不允许我们把自己说成猴子。”

天啊,谁说过他们是猴子?请听当代杰出的生物学家布班克是如何回答这些流氓以及充当后台的教会势力和金融寡头的。在美国旧金山的一座大教堂里,伯班克挤过朝拜者的人群,登上祭坛,意味深长地宣布:“朋友们,达顿市正在尝试scopes。是的,它们不是猴子,但它们比任何一种猴子都要差上百万倍。”

今天,达尔文的人类起源于类人猿的理论得到了普遍的认可。“猴案”的历史冤案终于平反了。

博福斯大主教溜到哪里去了?虽然有宗教和政治的原因,但单从逻辑分析,他们有意无意地混淆了集合概念和普遍性概念的界限。赫胥黎准确地抓住了这两个问题,揭示了博福斯在“巧妙地利用宗教偏见”的同时,利用“离题论证”来“混淆科学问题”。

达尔文的进化论说“人类起源于类人猿”,但博福斯的批评把“人类”和某个人(“你的祖父或祖母”)混为一谈。“人”的概念不能等同于“你爷爷”或“你奶奶”。它们的内涵和外延是不同的。“人”是一个集合概念,而“你爷爷”和“你奶奶”是两个独立的概念。

集合的概念是什么?目前我国逻辑学界有各种各样的定义,需要讨论。我们来看一个更通俗的观点。所谓集合概念,就是反映集合的概念。“中国逻辑学会”是一个集合概念。中国逻辑学会是多个分支机构的集合,如中国逻辑史研究会、西方逻辑史研究会、各省市逻辑学会等。每个成员和分支与整个中国逻辑学会的关系,就像小齿轮、零件与整机的关系,零件与整体的关系。我们不能说一个会员或分会就是中国逻辑学会。整体及其组成部分是相对的,反映整体的集合概念也是相对意义上的。

所谓普遍概念就是这样一个概念,它的外延可以包含很多东西。比如“人”是一个普遍的概念,有很多外延:曹操、孙权、刘备...我们可以说:“曹操是人”,“孙权是人”,“刘备是人”。

所谓单一概念就是这样一个概念,它的外延是唯一的。“1949 10 10月1”这种独特的时间概念是一个独立的概念;复旦大学体现了世界上唯一唯一的个体对象,也是一个单独的概念。“第二长江大桥”也是一个独立的概念;珠穆朗玛峰是世界上最高的山,“世界上最高的山”是一个独立的概念。“最”就是“极”和“无比”的意思。严格来说,所有带“嘴”的词都是独立的概念。所以最好不要加“最”,而要表达一个独特的物体概念。当然也有例外。李宁和童菲都在单杠比赛中取得了10的满分。可以说他们每个人都是得分最高的赢家之一。弄清了什么是集合概念、普遍概念和个别概念,我们就可以知道“中国逻辑学会”是一个集合概念,“成员”是一个普遍概念,“张三”是一个个别概念。我们可以说张三是会员,但不能说张三是中国逻辑学会。

在“中国逻辑学会”反映一个集合体的意义上,它是一个集合概念;在只有一个扩展的意义上,它是一个独立的概念。“中国逻辑学会”这个单一概念和“张三委员”这个单一概念虽然都是独立的概念,但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不会混淆。同样,说“人类起源于类人猿”,也就是说古今中外的所有人类都起源于类人猿,经历了几十万年的进化。为某个人偷“人”当然是可笑的。

许多逻辑教科书将“森林”误认为仅仅是树的集合的反映。其实是一个植物群落,一个集体的树和其他植物、动物、微生物、土壤、气候等等的反映。既然森林是如此多不同部分的集合,“森林”当然是一个集合概念。森林的外延包括大兴安岭森林和小兴安岭森林...由于“森林”的外延有很多,“森林”是一个通用的概念,“大兴安岭森林”是一个单独的概念,是一个集体的概念。

有些词既能表达集合概念,又能表达普遍概念。比如,一些年轻人经常会举出以下理由来证明自己勤劳勇敢:因为中国人勤劳勇敢,而我来自中国,这也是事实。我们说你这两句话讲得好,分开来讲符合实际,但我们不能从这两句话推断你勤劳勇敢。因为《中国人民勤劳勇敢》中的“中国人民”指的是全体中国人民,这是一个设定的概念,《我来自中国》中的“中国人民”指的是全体,这是一个普遍的概念。当然,中国的一个人并不等同于中国的所有人。同一个词,在不同的句子中,表达的是同一个概念还是不同的概念,要看具体的语言环境。

中国逻辑学界对集合概念有多种定义。如果我们深入考察,就会发现无论哪一个都与形式逻辑的整个理论体系格格不入。

本文采用了国内教材中最权威、最流行的定义——“所谓集合概念,就是反映集合的概念。”森林虽然是集合体,但谁能说树不是集合体呢?树是由一棵树组成的。如果树是聚合体,树不就是聚合体吗?一棵树由根、树干、树枝和树叶组成。根据上述标准,没有理由说“树”不是一个设定的概念。

上述定义并没有限制组成集料的各部分的性质,因此定义过于宽泛。有教材修改说:“所谓集合概念,就是把相似的物体作为一个整体或一个集合体来反映的概念。”据此,只有“树”(由一棵树组成)、“马”(由一匹马组成)和“布”(由一匹马和布组成)是设定的概念。“森林”(反映一个植物群落,是一棵树和其他植物、动物、微生物、土壤、气候等的聚合。与它相互作用的)和“树”(由根、树干、树枝和树叶等组成。)都不是设定好的概念。但是,森林是由大兴安岭和小兴安岭组成的...树是由许多植物细胞组成的(不能说不是同类个体),布是由一条条纱线组成的。因此,没有理由说“林”、“树”、“布”不是集体概念。

形式逻辑教材中集合概念的定义有一个相同的特点,就是试图把一切都统一起来,一半是集合,一半是非集合,从而把实体概念分成两部分,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很难做到,因为阶级和聚合的区别不是表现在两个不同的事物上,而是一个事物从不同的方面产生的结果。任何事物,与它的内部部分相比,都是一个集合体;当它与其他事物比较时,有相似和不同种类的问题。一个事物总是有两种作用,它既是某种聚合体,又是某种分子。因此,在形式逻辑中,把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划分为一个概念范畴是不合适的。分类是概念生成的起点,也是直言判断和直言推理的基础。当一个概念反映其对应的类时,并不反映这个类的整体或集合体,而是通过内涵反映这个类的所有分子和通过外延反映这个类的所有分子所特有的公共属性。换句话说,概念的外延构成了一个类,类中的每一个分子都是一个集合体。因此,我国逻辑界对集合概念的定义,无论哪种说法,都与形式逻辑体系不合拍。仅从“整体概念”相对于“局部概念”来区分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是有一定现实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