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是怎样的?

(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1.退休费社会统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是将企业退休费由原单位自行缴纳的方式改为全社会筹集资金,统一缴纳的方式。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是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解决经济社会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

自1982起,在江苏省泰州市、广东省江门市、东莞市等个别地区开展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工作。1984之后,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劳动部门迅速在全国开展统筹工作。统筹范围首先在国有企业实行,然后在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统筹项目,原则上包括退休人员的长期费用。提取比例一般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本着以支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到6月1993,65438+2月,全国所有国有企业实现了县市两级退休费用社会统筹。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1 . 9万多人,外商投资企业850多家。全国有60万家企业81多万职工和1 . 8万退休人员参加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

2.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986,12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了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改革我国传统就业形式,打破铁饭碗和终身雇佣制的重要举措。这一制度首次正式确立了企业、个人和国家共同筹集养老保险基金的原则;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由基金积累筹集。企业按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15%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支付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条例还规定了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医疗费和丧葬补助费。

3.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随着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深入,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得到确立,分配形式出现多样化,打破了以标准工资为主体的等级工资制分配格局,从而逐渐弱化了标准工资的概念,再加上标准工资在职工工资收入中的比重下降等。1992年5月,劳动部发布了《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和办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劳先字[1992]11号),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组织部分市县进行测算论证和模拟操作。经过100多个市县试点,6月1993日和6月19日,劳动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275号),变更为1958。

(1)社会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个月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根据企业职工本人缴费年限分期计发:企业和职工缴费超过15年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25%计发;缴费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企业和职工,按照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纳;缴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15%计发。

(2)缴费型养老金按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缴费满5年的,每满1年,按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计发。缴费不满5年的,根据本人在职期间的缴费年限,每1年给予本人3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生活补助一次。

(3)严格控制待遇水平的增长速度。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是调整计发基数和待遇结构,待遇不要提高太多。按此办法发放的基础养老金计划,低于原标准的差额可以补齐;高于原标准的,最高增幅不得超过20%。试点地区基础养老金总水平提高幅度不超过现行待遇水平的2%,所需费用从退休费用统筹基金中支付。

(4)建立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随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指数定期调整的制度。退休职工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根据经济发展和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情况,从退休后的次年起,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50%-80%,每年7月调整一次。职工平均工资为负时不作调整。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前,退休、退职人员原有待遇不变,其基本养老金可按上述办法调整。

4.职工个人缴费制度1991 6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和企业负担的方式,实行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同时还规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调整工资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缴费标准最初不得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逐步提高。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代发工资时代由企业代收。“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月1955,1日,国务院在总结《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基础上,印发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提出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同时提出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两个实施办法,由各地自行选择,并要求修改完善。

这两个实施办法确定了以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当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时,缴费基数按60%计算。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计入养老金基数。

个人缴费比例不低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

上述两个文件为我国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

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要在1998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主要内容有:

(1)统一缴费比例——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不低于1997本人缴费工资的4%,以后逐步提高到8%。

(2)统一-个人账户比例-按照个人缴费工资的11%为每个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入账,其余从企业划入。

(3)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其账户储存额(含利息)的1/120计发。

(4)建立健全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迈出了新的步伐。在统账结合制度中,社会统筹体现社会互助,个人账户体现自我保障;通过建立正常的养老金调整机制,退休人员可以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