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现状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现状
1.逐步建立和完善矿山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体系。
1986 65438+10月1,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明确了矿山勘查开采的法定程序和法律责任,形成了系统的管理制度,约束矿山企业减少环境污染,承担环境治理责任。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52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矿山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闭矿报告完成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清偿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相关费用。2001 4月11日,国务院批准《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0 ~ 2010)》,授权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规划确立了“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总方针,明确了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的目标和要求。
各省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在积极贯彻国家颁布的矿山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同时,针对本省矿山环境保护和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的形势,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要求,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矿山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主要包括:31个省(市)制定了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0 ~ 2010),26个省(市)制定了省级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2个省市制定了省级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矿山环境管理水平,提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和执行能力,各省(市)根据本省(市)实际工作需要,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和要求。
2.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理论研究,开展“全国矿山环境调查与评价”工作。
为促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加大了相关理论研究力度,组织了“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基础研究”、“矿山环境保护规划研究”等8个软课题,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提供了系统的技术、管理和制度法律支持。
为了摸清我国矿山的基本情况和矿山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找出矿山存在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和潜在危害。为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保护地质环境、改善矿山环境、恢复重建矿山生态系统和矿山地质环境监管提供基础数据。在国土资源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下,中国地质调查局于2002年开展了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工作。到2006年,31个省(市)完成了调查,在研究各省数据的前提下,对全国矿山环境调查成果进行了整合和综合研究。基本摸清了调查范围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管理现状。
3.推进矿山环境监测。
近年来,国土资源部积极推进矿山环境监测工作,明确矿山企业有义务对矿山环境进行监测。对于有较大贡献的国有老矿山,国家有选择地开展示范监测项目。有监测能力的矿山企业应积极做好矿山环境监测工作。对于没有监测能力的矿山企业,可以向当地政府缴纳监测费,由政府组织有监测能力的单位进行监测,并提供监测报告。监测数据可为定期检查和修改采矿计划提供信息,以确保采矿项目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最佳效果。
4.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以健全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和保障,以详实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成果为技术支撑,国家和省(市)各级管理部门加大了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提高了监管水平,规范了监管程序。现行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开发必须坚持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闭坑全过程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和恢复的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和地质灾害。
(1)严格矿山开发准入制度,确保矿山建设与矿山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要求新建矿山必须进行矿山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矿山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或报告表是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和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必要条件。在矿山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书或报告表中,说明矿山开发项目的种类、成分、数量、处理方法等。主要说明矿山开发可能产生和排放的废物;预测矿山开发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分析其原因;制定为避免和消除各种不利影响所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矿山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方案。
(2)实行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强化采矿权人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和义务,确保采矿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得到及时治理和恢复。新建矿山在国土资源部门登记时需要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鼓励现有和闭坑矿山企业通过土地租赁承包等方式,按照市场机制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收社会资金进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重建。未缴纳矿山环境保证金的采矿权人,不予登记或颁发采矿许可证。
(3)建立矿山环境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矿山环境保护重视程度的提高,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各级矿山环境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逐步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矿山环境监督管理、检查制度和管理办法。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矿山环境监督检查,督促采矿权人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措施。对生产中未按要求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措施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查处的重点是:①在禁采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二)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或者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和“三同时”相关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三)排放有毒有害固体废物、污水、废气污染环境、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矿山企业和行为;(四)违反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
(4)编制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管理计划。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为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污染和生态破坏,逐步治理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明确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目标,实施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规划。为改善矿区人民的生产生活环境,2005年6月至2006年2月,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和环境司组织编制了31省(市)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是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保护和管理矿山环境的重要依据,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和保护矿山环境的指导性文件。其主要规划目标应纳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5.积极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为了营造保护矿山环境的舆论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矿山环境保护意识,国家和省(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了各种宣传活动。一是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矿山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积极宣传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对严重破坏矿山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2003年9月,中央电视台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制作了18电视剧《2003年资源与环境记忆》,全面展现了我国矿山环境保护的现状,客观反映了我国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领域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央视新闻评论《焦点访谈》多次深度报道不合理开采造成矿山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典型事件,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二是利用“世界环境日”和“地球日”,宣传“依靠科技创新和进步,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利用和集约利用,促进环境保护和治理,提高国土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等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的政策和科普知识。三是发布环境质量公报,及时向公众通报矿山环境状况、保护工作取得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矿山地质环境管理现状
近年来,国土资源部在财政部的支持下,开展了一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与治理还处于起步阶段,今后需要逐步开展大量的治理工作。
2001至2002年,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国土资源部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造成的矿山环境破坏,选择不同类型、不同区域的18个矿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示范工作。18治理工程为:湖北省大冶市大光山铁矿区综合治理工程;江西省于都县铁山龙钨矿泥石流防治工程:新疆乌鲁木齐六道湾煤矿塌陷区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四川省石棉县广源堡煤矿泥石流防治:江苏盱眙石材矿山综合治理项目;淄博煤田闭坑矿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山东省曲阜市单家村煤矿地质环境恢复工程;七台河市矿山环境恢复项目;北京密云水库上游铁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甘肃省小厂坝铅锌矿矿山环境治理工程;河南南阳大河铜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煤矿大型磁性煤矸石的环境恢复与治理:浙江省临安市塔山石煤环境的恢复与治理:山西秦心煤焦有限公司秦心煤矿地质环境治理;湖南湘东铁矿的环境综合治理——湖南省浏阳市七宝山矿的环境治理:河北省鹿泉射击场矿区环境恢复与治理:辽宁省抚顺西露天矿北帮环境治理示范区一期工程。治理效果明显,为后续治理工作起到了良好的铺垫和探索作用。项目分布见图5-1-1。
图5-1-1 2006 5438+0至2002年治理项目分布
在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03年6月5438+065438+10月10,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式启动了矿山环境治理两项专项资金。根据《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采矿活动引起的地面开裂、沉降、塌陷等环境地质问题;
(2)采矿活动引起的环境地质问题,如区域地下水位下降、地下水枯竭、尾矿坝损坏等;
(3)采矿活动形成的矿山尾矿的处理和综合利用。
2003年,财政部支持654.38+0.72亿元,安排了74个治理项目,包括22个矿种。项目分布和控制的地雷类型见图5-1-2和图5-1-3。
2004年,财政部支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4亿多元,* * *安排170个治理项目,覆盖43个矿种,分布在除重庆以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见图5-1-4和图5-65438+。
从2000年中央财政安排570万元,4个项目开工,到2006年项目总数达到797个;2006年,中央财政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中,支出预算为241791万元。这些项目涉及31个省(区、市)和10个国有企业矿区,包括煤、金、铁、铅、锌等多达44种矿产。
图5-1-2 2003年治理项目分布
图5-1-3 2003年处理的地雷类型
图5-1-4 2004年治理项目分布
图5-1-5 2004年处理的地雷类型
在国家投入资金的同时,地方政府也非常重视矿山管理,积极筹措资金。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以来,全国用于矿山环境治理的地方财政资金达23.00亿元,企业自筹资金达155438+0亿元。2006年,中央财政拨款6543.8+0.6亿元,比2005年的7.53亿元增长40%。项目的实施加强了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有效保护了矿山环境,遏制了矿山环境破坏,促进了矿产资源的合理科学利用,促进了资源枯竭型矿山的经济转型,改变了矿区周边的生活环境,防止了采矿活动引发的矿山地质灾害,保护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三、矿山公园建设的现状
在人类的历史进程中,到处都有人类采矿活动的空间和场所。人类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形成的矿业遗迹是人类活动的历史见证,是具有重要价值的历史文化遗迹,也是当今世界受到保护的重要自然和文化遗产。我国矿产资源丰富,种类多,分布广,矿业开发历史悠久。从殷周时期的铜矿、春秋战国时期的冶铁业和秦汉时期的井盐,到魏晋时期的煤矿和天然气,以及隋唐以后1000多年前所未有的矿业繁荣和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矿业发展的显著成就,充分显示了中华民族认识和利用自然的聪明才智和巨大创造力。中国矿业发展史是中华文明发展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世界矿业史上最辉煌的篇章之一。近年来,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高度重视矿山环境保护,妥善保护矿山遗迹,积极开展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形成了独特的矿山自然生态景观和人文历史景观。我们积极推进国家矿山公园建设。通过建立矿山公园,一是有利于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矿业遗产资源,弘扬悠久的矿业历史和灿烂的文化;二是有利于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和修复;三是有利于促进资源枯竭型矿山经济转型;四是有利于以身作则,推动矿山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2005年8月召开了国家矿山公园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8个国家矿山公园的资格。为进一步推进矿山公园建设,保护采矿遗迹,2006年6月65438+10月11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国家矿山公园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5号),要求各单位健全机构,完善规划,抓好建设,按期开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