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城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引导城乡发展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和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的需求,改善人居环境,方便人民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者,帮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导、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数据。
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部门(城乡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总结现有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对基础设施的配套能力和建设条件进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环境等城市长远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区域和城乡总体规划为重点,对城市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空间布局等战略性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
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编制: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前期调研,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编制工作报告,经批准后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向省或者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并按照规定报送审查。其中,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报省或者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三)根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牵头,对资源环境保护、区域和城乡总体规划、城市发展目标和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课题进行研究。
第十五条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充分吸收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对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材料的专门部分。
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相关专业规划的空间实施。
第十六条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公众意见。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采取公示和咨询的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所涉及的单位和公众的意见。相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应当按照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调整报告,经确认后,按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
城市详细规划的调整应当征得规划审批机关的同意。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相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布相关意见的采纳结果。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编制要求
第十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妥善处理城乡关系,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体现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保护自然和文化资源,体现城市特色,考虑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的需要。
第十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将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等关系城市发展长远保障的内容,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条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市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首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其他上级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产业、就业协调发展的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 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和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第二十二条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明确近期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重点和发展顺序,确定近期发展方向、规模、空间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提出自然遗产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治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一步安排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配置,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二十四条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并兼顾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用地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城市建设详细规划应当以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对其所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安排和设计。
第二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专项保护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成果的表述应当清晰、规范,并与文件、图件及附件、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成果的表述相区别。
城市规划文件应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内容
第一节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期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具体时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市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包括:提出本市城乡协调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水土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控制原则;预测全市人口总量和城市化水平,确定各镇人口规模、功能分区、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上确定区域交通发展战略。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
(三)分析城市功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入区、限制区和适用区的范围。
(5)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市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
(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和重大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第三十条城市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城乡规划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集中的城市密集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协调发展等方面,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协调的建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水土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的原则和措施。
(三)预测城市人口总量和城市化水平,确定各镇的人口规模、功能分区、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四)提出重点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确定区域交通发展战略;原则上确定城市交通、通信、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和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法律依据: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第三十一条中心城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确定城市的性质、功能和发展目标。
(2)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3)划定禁入区、限制区、适宜区、建成区,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确定村庄和集镇发展和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开发、限制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庄和集镇建设的控制标准。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用地、生态用地和其他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市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利用强度控制分区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八)确定市、区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重大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10)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划定各类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利用原则。
(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和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保护的重点区域和保护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住宅用地布局;重点确定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者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和标准。
(十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的发展目标和重大设施的总体布局。
(十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和治理措施。
(十五)确定综合防灾和公共安全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和地质灾害防护的规划原则和建设指南。
(十六)划定老区范围,确定老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老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导则。
(十八)确定空间开发时序,提出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