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史与孝文帝父。
北魏孝文帝的改革:
北魏孝文帝在冯太后的帮助下,为了缓和阶级矛盾,限制地方豪强,加强中央集权,进一步封建化鲜卑贵族,与汉族地主紧密结合,更有效地统治各族人民,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燕兴二年(472),长期任职,一年后升一级;业绩不好的,即使上任不久,也会受到处分甚至降职。
燕兴五年(475年),为改变州、县、郡竞相收租调租的混乱局面,政府决定只能在县一级收租,收租时禁止使用大桶、长尺、重秤。
太和八年(484年)颁布俸禄制度,规定因收受俸禄以外的贿赂,处死一匹满载绢布的马。次年颁布的均田令中,也规定地方卫可以根据官职给予一定数量的农田。授出的公地不准买,卸任时交给下一任。
太和九年(485年)颁布均田令,对不同性别的成年人、奴婢和牛接受土地作了详细的规定。授田不同于露地和桑园。露地种植的粮食,不得买卖,70岁归还国家。桑园里种的桑树、榆树、枣树不用归国家,多余的可以卖,不足的可以买。在授予土地时,应当适当照顾老年人、残疾人和寡妇。
北方广大地区由于战乱,户口流动,农村荒芜,大量土地荒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稳定社会秩序,北魏政权颁布了均田制。先审批户籍,再按户籍分配土地,实行新租调制。女仆和奶牛都可以养殖。均田制是在当时地广人稀的前提下实行的,在不损害地主阶级既得利益的前提下,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和稳定。北方的大量荒地被开垦,耕作技术得到了提高。随着农业的发展,养蚕、畜牧、酿酒等农村副业也发展起来,改变了北方荒凉破败的景象。
太和十年(486年)改宗督保制为三长制,采用乡邻、李、党的乡官组织,约束地方豪强窝藏大量户口。
太和十年,孝文帝也对调租制度进行了相应的改革。新租金调整规定夫妻一人为征收单位,每年缴纳绢马一匹,小米石两块。十五岁以上的未婚男女,每八个奴婢从事农织,每二十个耕牛出租,分别相当于一夫一妻制妇女的数量。
太和十八年(493年),孝文帝不顾旧鲜卑贵族和穆泰、袁丕、荀亲王等保守势力的反对,将都城由平城迁至洛阳。
迁都后,都督令鲜卑人禁胡服,改汉人服;鲜卑语在朝廷被禁,改说汉语;规定鲜卑贵族在洛阳死后不得葬于平城,籍贯改为河南洛阳,鲜卑姓改为汉姓。鲜卑贵族被士绅化,被鼓励与汉族贵族通婚。
太和时期,商定官员的等级分为九类,每类又分为正类和负类。下属产品为北魏第一。十九年后,按照家世、官阶的标准,北方一代以来的鲜卑贵族定为姓氏、宗族,姓氏以高为多,其次是宗族,其中有穆、陆、贺、刘、娄、虞、姬、魏八姓。“先人皆降,今人尊之,皆王侯,燃而可知,为下境界。所谓四姓,就是崔、陆、李、郑,中原汉人,四郡姓,甲、乙、丙、丁,好像是真的。班定的姓氏使鲜卑贵族进一步与汉族结合。
孝文帝改革使北方社会经济明显发展,手工业生产日益活跃,商业活动日益活跃。它加速了北方少数民族的封建化进程,对北魏乃至整个中国历史的社会政治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最重要的影响是促进了民族交流与融合,为结束长期分裂,再次走向国家统一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