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是如何逐渐完善的?

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其他四大法系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国法系已经解体,现存三大法系。中国法律制度不仅在历史上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律制度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华法系始于秦朝(公元前221 ~公元前206),成熟于隋唐(公元581 ~公元618)。最初的国家和法律产生于夏朝,从商朝到西周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各国颁布了成文法,中国法律制度在秦朝初具雏形。从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秦代的法律体系非常完备,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种法律的原则。

此后,经过西汉、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期,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已经成熟,自成体系。代表法典是《唐律论》,这是中国法制完备的标志。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代都以此为蓝本,创建自己的法律制度。日本学的是隋唐法制,日本今天仍在使用的行省(相当于中国的部)、地方郡(相当于中国的省)、府县、道路,都是学习隋唐法制的结果。

到清末,中华法系在修法过程中解体,中国现代法制的雏形确立。中国法制的特点是:第一,法律受君主意志支配。第二,伦理是法律的最高原则。第三,刑法发达,民法薄弱。第四,行政与司法的统一。

中国古代法律的意义

中国古代把“法”字写成“云”,在《说文解字》中有专门解释:“刑平如水,从水。哎(声音),所以摸不直就走,走就走。”传说中,的法官在审判时,把高这个独角兽蹲在一边。他可以辩论是非曲直,解开谜团,如果有人有罪,他会用他的角碰他。后来写成粘虫,古代法官戴粘虫冠,以示执法公正。现在北京故宫太和殿的屋檐上有一些动物。

在夏商周的文献中,“刑”就是法律,春秋时期的一些成文法律也被称为“刑书”、“竹刑”。到了战国时期,“法”就有了法的意思,“法”也作为成文法的主要形式出现,比如商鞅的“变律为法”,意思是表示要稳定。在古代,刑、法、法往往是通用的,但历代的基本法典都以“法”命名,俗称刑法。

八次讨论

八项意见是封建社会官员贵族享有的一种特权法律,是“刑不足以医”的具体体现。

具体内容有:议亲属,即皇帝的亲属;议旧,即皇帝之旧;易贤,即德行出众的人;讨论能力,也就是一个很有才华的人;论功行赏,即对国家有重大贡献的人;论贵,即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头衔的官员和一个头衔的人;刻意,就是对政务特别勤快的人;议之客,即前君主的后代被尊为国宾;

按照唐律,上述八种人犯死罪时,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判。他们要先向皇帝报告,说明所犯的罪行和要讨论的种类,然后请大臣们讨论处罚方案,再提交皇帝决定和批准。如果罪名在“流动”罪以下,就不用再讨论了,按通常的处理减轻。但如果犯了十恶不赦的罪,享受八种意见的人也不能完全免罪。有的只是改变了处决方式,有的还在流亡中。

礼与刑

周公使礼之后,礼在西周就具有了法的性质。礼仪从正面规定了人应该怎么做,而刑则从负面规定了人违反礼仪后如何惩罚。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的法规制度,如宗法制度、分封制、国家活动等,二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和各种礼仪,如婚姻、丧葬、加冕、祭祀等。刑指吕刑,西周中期穆王吕后所制,重在刑罚,强调执法慎重。

礼主要在贵族内部进行,所以一般以文明的方式进行,让人们自觉遵守,防止犯错。如果你违反了仪式,你将受到惩罚。“礼不能次于庶人,刑不能优于大夫”是对二者关系的概括。因为庶人忙于工作,没有时间和财力按照仪式的要求去做事情,但是他们受到仪式的约束,严重违反仪式的行为也会受到惩罚。另一方面,犯有上述罪行的医生一般可以被免除或原谅,比如不使用残忍的体罚,不被公开处决,但严重违反礼仪的也会被处罚甚至处决。

杀戮和屠杀

Kill和slaughter都有杀的意思,但两者也有一些区别。在古代,人们视屠杀为奇耻大辱,所以这里的屠杀有屈辱、屈辱的意思。屠宰可分为两种,即生宰和死宰。

杀人就是先把犯人展示给公众看,然后杀了他。死亡屠杀就是先把人杀了,再展示给大众看。如果他们没有被杀死,他们会向公众展示他们,有时他们会鞭打他们来发泄他们的愤怒。或者故意把尸骨丢得到处都是,这叫鞭尸扬灰,不仅是对逝者的侮辱,也是对其在世亲人的侮辱。

屠宰是对将要被惩罚的人的一种羞辱。所以近代以后,人们注重人的尊严和荣誉。处决犯人时,通常是秘密执行。

余刑

虞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基本上是及以后的继承者们根据后期氏族的习俗积累起来的习惯法,其具体内容已无法考证。有的史书记载“夏刑三千”,实际没有这么多。我们现在知道的有莫、莫、莫、公、(详见《五刑肉刑》)。

具体内容包括昏、墨、贼三种。这三项指控都应该被斩首。其中,昏是指在自己做了坏事的情况下,盗用别人的好名声。墨指人贪得无厌,贪官污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