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马克斯·韦伯的《社会科学的方法论》,4000字左右,最好自己写。
韦伯的“价值中立”是指社会科学家在观察、探索和解释社会现象的过程中,只陈述事实,而摒弃价值判断和个人好恶,采取“不偏不倚”的态度,因此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只关心真假,与是非、好恶无关。
首先要明确“价值中立”原则的适用范围。它不是一个普遍的原则或方法论,只是社会科学领域需要遵循或倡导的原则。在韦伯看来,“社会科学”是指对事实的思维安排,与“社会政策”相对:理想的阐述需要表达观点。尽管韦伯试图明确界定这两个领域的界限,但他“尽力防止人们将讨论与科学混为一谈。”因为,如果把讨论和科学混为一谈,也就是把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混为一谈,那么“科学就不再有话语权”。因此,“科学公正性的第二条基本戒律是在任何时候在这样的场合向读者(我们要再说一遍,首先是我们自己)阐明,事实上,思维研究者在哪里停止说话,那些急于说话的人,论据在哪里诉诸理性,在哪里。尽管如此,韦伯最终还是承认,这样划分界限还是有难度的。”它经常与科学讨论和评估事实的理想思维相混淆,这是我们专业工作中最流行但有害的特征之一。"
为什么划分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的界限如此困难?笔者认为,划出这样的界限,其实就是划出了“真理”和“意见”的界限。人类社会有真理吗?还是单纯的观点之争?所以,对于自然,有某种意见和判断就是真理(规律),人们一般不会有太多的怀疑,但在自由意志的人组成的人类社会里,说某种意见是普遍的,总是不那么有说服力。比如柏拉图的《理念论》,我们会怀疑这只是柏拉图的一家之言,其实是他的个人见解。
韦伯对“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的区分,应该放在现代理性主义或现代科学出现之后的背景中。现代科学不仅改变了我们的物质生活世界:手表、手机、电视、电脑等等;也改变了我们的精神世界:科学通过它提供的世界图景改变了我们对世界的认识,比如日心说、进化论、基因论等等。简单来说,就是注重事实和逻辑,力求客观的科学精神或科学方法改变了我们的世界观。科学接手了古代哲学自负的工作,因为哲学试图为世界提供一个理性的、完整的解释,但同时科学又把心灵撇在了外面,无法为世界做出好坏的判断。
作者对现代理性主义的看法是,自我中心主义导致了主体世界和客体世界的二元对立。同时,由于现代科技的“进步”,一些学者不仅认为自然遵循一定的“规律”,而且认为人类社会和历史有因果关系原则,因此可以通过科学研究探索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和内在逻辑。
我们读韦伯可能得不到如此清晰的看法,但我个人认为韦伯对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的区分或多或少是有意义的。社会科学的边界是事实,社会政策的边界是价值,事实和价值是不相干的。在事实领域,我们可以保持价值中立的原则,只要我们对事实进行解释和梳理,而不诉诸情感进行价值判断。比如,当你面对一块石头时,说“这是一块石头”是社会科学的事情,它只是一个事实判断;你说“这是块好石头”,就进入了社会政策的边界,这是一种价值判断。
人类社会本身的事实与价值的分裂,与近代的主客体二元对立是同构的,是近代科学对人类社会的入侵。至于这样划分主体世界和客体世界,或者说划清事实和价值的界限是否恰当和可行,我们暂且不说,待进一步了解韦伯的“价值中立”原则后再来分析。
接下来,笔者认为,要理解韦伯的“价值中立”原则,就必须理解“手段”与“目的”的关系。韦伯认为:“任何对有意义的人类行为的终极要素的深思熟虑的探索,首先都与‘目的’和‘手段’这两个范畴密切相关。具体来说,我们想要某样东西,要么是因为它本身的价值,要么是作为服务于我们最终想要的东西的手段。首先,完全可以对某一特定目的的手段的适当性进行科学考察。因为我们可以有效地确定(在一定时间内我们的知识范围内)哪些手段适合导致预定的目的,哪些手段不适合导致预定的目的,我们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权衡利用可利用的手段达到某种目的的可能性,从而间接地判断根据当时的历史情况来设定目的在实践中是否有意义,或者根据给定的条件来设定目的是否无意义。”
笔者对韦伯关于目的和手段论述的理解是:手段本身没有价值,所以不值得某人欲望。只有当手段与目的相连接,才会有一定的价值,成为人们想要的东西;手段对应社会科学,目的对应社会政策,在社会科学领域没有价值。因此,价值中立或价值缺失原则是可以成立的,这一原则的存在是任何社会政策(尤其是经济方面)的纯科学讨论的前提。换个角度说,当确定了某个目标后,也可以通过选择哪种手段来实现前面的目标来进行科学考察。“为了达到X的结果,Y是唯一的手段;或者在B1、B2和B3的条件下,Y1、Y2和Y3是唯一或最有效的手段。”
同时,手段的合理性并不能证明目的的合法性。一旦目的与手段的平衡进入社会政策领域,“它就不再是科学的可能任务,而是有志向的人的可能任务:他根据自己的良心和世界观,在相关的价值观中做出取舍和选择。”简单来说,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我选择了某种手段,而这种手段必然伴随着某种后果和某种成本,而权衡后果和成本已经不是科学能做的事情了。科学只能指出什么手段达到目的?同时说明选择其中一种手段伴随着什么样的后果和代价。至于最后的选择,那是他自己的事情,做选择的人也要为此负责。
第二,对“价值中立”原则的评价
韦伯提出的“价值中立”原则对西方和中国的学术研究影响深远,对这一原则的理解和评价也不尽相同。通过进一步阐述“价值中立”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内涵,可以屏蔽一些关于“价值中立”原则的表面偏见,同时认为它在某种意义上是一个值得提倡的原则,可以用来批判学术界的意识形态研究。
国内外很多学者被意识形态或权力体系绑架,有的甚至丧失了学术研究应有的尊严和主心骨,主动迎合甚至跪拜权杖。这种现象在韦伯时代就已经存在,或者说在任何时代都会存在,现在更是愈演愈烈。因此,我们必须回过头来看看韦伯在《社会科学的方法论》一书中的最后重申:“当然,这个评价立场或任何各种可能的评价立场,在这里既不阐述也不维护,而只是为了引起人们的注意:如果有什么,那么职业的‘思考者’就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责任:面对当时盛行的各种理想,即使是最高尚的理想,我们也必须在个人能力的意义上保持清醒的头脑。
同时,笔者不得不说,价值中立原则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才值得被尊重和遵循,其本身的理论假设是有问题的。同时,如果真的按照这个原则行事,很有可能会出现价值相对主义和道德虚无主义。
第三,世界是事实的总和。
价值中立原则的理论预设是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认为存在事实世界和价值世界,但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说:“世界是事实的总和,而不是事物的总和。”同时,陈家瑛先生在《事实与价值》一文的开头就认为:“没有两个世界,一个是事实的世界,一个是价值的世界,我们也没有把价值贴在事实上的魔法。”简单来说,世界就是事实的总和。没有一个事实的世界,没有一个价值的世界,事实本身就是有价值的,所以这个世界还是一个价值的世界,没有卷入就不可能出现价值,就像人们批判价值中立是一种价值,也就是说价值中立原则是不可能实现的。
为了更好地理解“世界是事实的总和”,我们首先要理解一个关键词:“事实”,然后是“什么是事实”、“事实与价值有什么关系?”
事实和事物是不一样的。事实是从实际发生的事情中截取的。事物可以是静态的,也可以是动态的,所以我们总是说某事发生了什么。但事实是静态的。事实不会发生,也不会发展、终结或改变。有些事情很久以前就被认为是事实,但我们后来意识到它们不是事实。这时,我们没有说“那是事实”,而是说“曾经被认为是事实”。
陈家瑛老师认为“事实”这个词有很强的证据意义。我们建立事实来解释和证明一些事情。他把事物比作树,把事实比作木头,认为“我们从许多事物中选择和截取事实,为某种观点提供证据。”事实的主要身份是证据,事实是判断和论证的依据,所以已经具有价值。我们确实经常说我们“获得了有价值的信息”和“发现了有巨大价值的事实”。
后来,陈家瑛先生从两个方面解释了人们常说的“事实本身没有价值”的两层含义:从广义上讲,事实本身没有价值,这可能意味着它只具有工具价值。相对于工具价值,它有自己的价值,但什么有自己的价值呢?换句话说,终极价值是什么?似乎这个世界只有工具价值。另一方面,在更具体的意义上,人们将事实与价值观分开,可能是为了表明,无论你持有什么样的价值观,事实仍然是事实。我们需要事实,因为事实并不依附于某个具体的解释,即其动机价值并不仅仅属于某个判断或某个论点。这时“事实本身没有价值”这句话,就是说事实对不同的立场和价值是中立的,这就是所谓的“价值中立”。
没有两个世界,一个是事实的世界,一个是价值的世界,我们没有把价值贴在事实上的魔力。为了一个特定的目的,我们有时候需要从千变万化的充满爱恨情仇的世界里切掉一些东西,确立为事实。在这些情况下,在特定的意义上,事实和价值是分离的。
第四,危险价值中立原则
施密特在《政治的概念》中严厉批判了自由主义政治理念和价值中立原则。他认为,“价值中立”意味着用“技术”取代传统的道德决定:完全放弃对什么是正义,什么是善的关注。当“技术”成为时代的现代精神,技术理性具有了绝对的权威,但此时它仍然与价值的品质无关,即不区分“善恶”,因此很容易产生法西斯式的极权主义政权。
施特劳斯也批评过韦伯,主要是把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区分开来,其实就是“价值中立”原则。施特劳斯认为,韦伯关于目的与手段关系的论述具有历史相对主义的因素。“因为我们可以有效地确定(在某一时间我们的知识范围内)那些手段适合导致预定的目的,那些手段不适合导致预定的目的,所以我们也可以这样来衡量利用可获得的手段实现某种目的的可能性,从而间接地判断根据当时的历史情况在实践中设定目的是否有意义,或者
施特劳斯甚至没有注意到伯林的价值多元论并对其进行强烈批判,更有甚者,他在韦伯身上看到了相对主义。施特劳斯认为,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来判断目的在事件中是否有意义,是一种价值相对主义,放弃善恶等道德判断,很可能导致道德虚无主义,给法西斯主义提供洗刷罪恶的借口。
但韦伯对此仍有所防备:他不仅界定了价值中立原则的范围,而且明确指出手段的合理性不能证明目标的合法性。在社会政策中,根据价值中立原则,用科学方法获得的手段并不能说明政策本身的正确性,他要对选择这种手段的后果和成本负责。所以在施特劳斯和施米特眼里,名为“价值中立”的猛兽早就被韦伯拴住了,它不可能独断专行。然而,韦伯自己给它戴上的铁环牢固吗?在施特劳斯看来,它一定是不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