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朝历代是如何对待人贩子的?
最近,关于如何惩罚人贩子有一场激烈的争论。作者无意在尘埃渐落的时候,从个人角度来评判胜负。他只是想从《大清笔记》中提供几条史料,让读者了解当时拐卖儿童的案例,以及人贩子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清朝是我国历史上拐卖儿童现象严重的朝代。而且查阅当时的笔记可以发现,很多人拐卖儿童不仅仅是为了买卖赚钱,还有更恐怖的行为。
吴人在《客窗闲话》中记载了这样一件轰动一时的案件:乾隆初年,浙江省婺城县人和他的妻子石、儿子,与、余九龄、宝儿、谢、付大金纠集在一起,组成了一个拐卖儿童的犯罪团伙。每年的五月五日,他们一起驾着船,远行。祭祀仪式结束后,他们吃了孩子的肉,把骨头做成药丸,认为这种药丸可以治疗肺结核,可以“刀枪不入”,忍受被政府抓住时的重罚。
几年来,傅的犯罪集团“诱拐了无数的年轻男孩和女孩”。他们根据孩子的外貌和智力决定处置方法,把他们卖到很远的地方。他们很丑,也不特别聪明。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这个犯罪集团被揭露,被政府拿下,并在浙江省嘉善县受审。
第一次审判是由犯罪集团头目福字纹的儿子达夫主持的。那个官员一把他带上法庭,那些已经知道他的罪行的人就变得吵闹和激动。随着人证物证的一一呈现,达夫低头认罪。这时,堂下的骂声越来越大。突然,愤怒的人群推开负责维持秩序的长官,冲向大厅。把达夫推倒在地是一顿毒打。县令一看急了,没用,只好让长官用水火棍把人赶走。再看看达夫,它已经被打成了一团浆糊,只有空气出不去了。
我们来看看古代人对拐卖儿童的态度。在汉代,拐卖与群盗、偷杀、盗墓等重大犯罪一起被提及,并被判处死刑(斩首分尸)。
后世的立法基本沿用了这样的规定,只是处罚有所不同。
如《唐律》规定:“少数人、卖者为奴婢,绞之;对作曲家来说,它流淌了三千里;那些是妻妾后代的,也不过三年。”《元史·刑法志》记载,官民犯“窃盗、伪造珍贵纸币、轻微贩卖人口、放火烧坟、强奸等死罪”,一律交司处置。
可见,在后人眼中并不文明的元朝,稍有贩卖人口,就是和制假、挖坟、放火一样大的罪行。至于买被拐男孩做自己的后代,在中国古代也有。前面提到的《唐律》规定,罪名只有“三年”,远比把他们当奴隶卖了轻。但这种情况在中国古代并不常见,中国古代处于农业社会,宗法观念很强。
因为中国古代没有人口控制政策,多民族杂居,如果一个人没有孩子,大部分都是被家庭收养。俗话说,家里收养的男孩多,没必要买一个搞不清楚自己从哪里来的男孩,所以家里长辈很难同意。
古代朝代惩治拐卖人口,一定要明白,因为中国古代是身份社会,个人权益不平等,因身份而有差异,所以被拐人的身份不同,对人贩子的处罚也不同。绑架别人家的奴隶,在政府眼里和偷卖别人的财产不是一回事。
如果拐卖“情人”——也就是一个自由人去做奴婢,就相当于贬低了一个人的身份,失去了自由,所以处罚特别严重。比如《大明法》规定拐卖的是别人的奴婢,比拐卖情人还轻。按照这个法理,窦和香菱都是被拐卖的良家子弟,人贩子犯了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