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中外的法律发展史上有哪些法学流派?

古典法学派是指17-19世纪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产生的一种世俗自然法。它是在批判中世纪神学自然法的基础上产生的,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和利器。他们的代表人物和著作有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霍布斯的《利维坦》、洛克的《政府论》、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这一时期的自然法具有以下明显特征:1,以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以人的理性作为行动。

法律

测量的依据和主要标准;2.强调个人权利,提出自然人权理论;3.详细论述了自然法的内容;4.将自然法思想与社会契约相结合等。

然而,在世纪末20世纪初,一些西方法学家开始关注和研究自然法的概念,自然法理论在受到半个世界的冷遇后复兴,即新自然法。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及其著作有法国人雅克·马里坦的《人与国家》、英国人约翰·费尼斯的《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美国人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和罗纳德·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这一时期的新自然法具有以下特点:1,对“自然法”这一概念给予了新的解释,不再理解为与实在法平行的法律,而更多地理解为能够在幕后指导成文法实施的法律;2.改变以前认为自然法不可改变的观点,现在强调自然法的可变性和相对性;3、吸收和借鉴其他法学流派的观点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