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法的出现
教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而言,是指整个基督教教会(包括罗马天主教、东正教、东方基督教的独立教会、新教圣公会和加尔文教等)所规定和编制的各种规章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狭义上是指中世纪罗马天主教的教规。一般采用狭义所指的概念。
教会法,又称寺法和宗教法,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和制度以及信徒生活水平的基督教法律。它还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土地、婚姻、家庭和继承、刑法和诉讼制度作出了规定。教会法的出现是基督教发展的结果。到了中世纪中期,教会法形成了独立的法律体系。
公元1世纪,基督教在巴勒斯坦诞生。早期,基督教作为奴隶和被压迫人民的宗教,遭到罗马统治者的残酷镇压。2世纪后,随着众多财产所有者的参与并获得领导权,基督教教义转向宣扬“君权神授”,罗马统治者也转向承认、利用和支持基督教。
长期以来,教会逐渐形成了信徒之间的纠纷由主教裁决的惯例。333年,罗马帝国政府确认了主教的管辖权。380年,罗马皇帝迪奥多·Xi颁布法令,宣布基督教为罗马帝国的国教。到中世纪,基督教成为欧洲封建社会的精神支柱。教会法是随着基督教地位的变化而产生和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