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什么区别?

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密切相关。现在社会上有很多宣传劳动合同法的说法,其中难免会有不正确的说法,可能会误导公众。比如有人说颁布了新劳动法,这显然是错误的。有人说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了,不完全正确。因为《劳动法》颁布于1994,是劳动领域的基本法,不会被《劳动合同法》取代,而且这部法律至今没有修改,所以没有新的《劳动法》。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是什么关系?从理论上讲,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

为什么会出现「新劳动合同法颁布了」这样的错误说法?是因为劳动法颁布后国家没有及时颁布劳动合同法。为调整各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各地政府部门采取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方式,制定本地区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政策文件。比如上海有上海劳动合同的规定,北京有劳动合同的规定,深圳有深圳经济特区劳动管理的规定...这些地方性法规是行使劳动合同法职能的临时性规定,不能视为劳动合同法。2008年6月5438+10月1劳动合同法生效后,这些地方性法规将全部废止,因为它们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正因为在此之前有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存在,所以有人把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当成新的劳动合同法,也是有道理的。

虽然劳动合同法颁布后,调整劳动关系的具体规则会与之前有所不同,但劳动合同法本身并无新旧之分,因为是第一次制定。劳动法是劳动领域的基本法,其主要内容是一些原则,其主要条款体现了立法精神和原则。劳动法下必须有若干配套法律,可以构成劳动领域的一部整体法律。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之一,与《劳动法》形成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此外,《就业促进法》于2007年8月30日经NPC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6月5438+10月1日与《劳动合同法》同时正式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也于2007年8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首次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已经起草了两三年,但至今未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近,劳动部启动了《工资法》的立法程序。可见,近年来,劳工领域的立法议会越来越多,这些法律与我们每一个人、每一个雇主都息息相关。

《劳动合同法》虽然沿袭了《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但在具体规则的执行上会与《劳动法》尤其是“劳动合同”一章发生冲突。一旦出现法律冲突,实践中如何解决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有人可能会说,劳动合同法既然是劳动法的子法,就不应该有冲突。但是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只是理论上的说法。《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次审议的时候,(草案)条款中确实有一句话:“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法。”但正式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这句话。那么,应该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关系呢?《劳动合同法》正式通过的第二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会上有记者问了一个类似的问题,回答是劳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

这种说法对《劳动合同法》的实际操作有什么意义?虽然劳动合同法在理论上被视为劳动法的下位法,但在实践中,由于两者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法律,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如果同一机构、不同时期的两部法律发生法律冲突,应当采用新法解决这种冲突。

所以,如果《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不要想当然地认为既然《劳动法》没有废止,就可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其实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因为《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已经取代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比如《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都有“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员工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但两者完全不同。《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延长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这一条款,劳动者合同期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愿意续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并未询问劳动者期限,劳动者本人也未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情况

老王在一个单位工作了十几年,对这个单位也有感情。有一天他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单位要他留下,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老王以为自己在这个单位工作了十几年,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可以和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想到这,他想提醒一下单位。但转念一想,单位的人事政策水平肯定比自己高,而且他肯定早就知道这个规定了,所以也没必要提醒别人,就保持了沉默。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只起草了一份一年的合同让老王签。当时老王也没细看,大笔一挥,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过了一个月,老王无意间又看了一眼合同,发现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于是他把合同拿给人事经理,问:“你为什么不和我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人事部经理回答:“当时你没说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我们现在的合同并不违法。”

说到这里,有些人可能不太明白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终止时间而无合同的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的特点是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的终止日期,只有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劳动关系才能终止。

可见,签订这样的合同后,工人在工作期间如果没有大的问题,是可以长期在这个企业工作的。许多劳动者愿意与企业签订这种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获得工作稳定感。然而,许多企业不愿意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们会与员工签订短期的固定期限合同,作为激励员工的一种形式,迫使员工努力工作,产生优秀的业绩,同时便于企业利用工人的黄金时代。一旦黄金时代结束,企业将立即终止合同,没有任何额外负担。也就是说,在中国,一般来说,员工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企业不愿意签订。这也是为什么老王的单位不愿意和他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只愿意签一年的合同。

老王觉得自己在这个单位干了十几年了。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他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单位续签一年合同是错误的。但单位人事经理给老王看了一份劳动法。《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双方同意延长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这一规定,人事经理向老王解释:“单位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以上;二、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第三,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述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虽然你已经满足了上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一、第二个条件,但是在续签劳动合同时,你并没有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你没有满足第三个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个前提条件不同时满足,公司与你签订的一年期劳动合同不能说是违反劳动法。也就是说,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本人未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签订一年或者几年的劳动合同。”

应该说人事经理的这个解释完全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按照人事经理的这个逻辑,我们可以看到,现实中的一些企业为了不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在企业内部说“谁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我们就不和他续约”。这样,很多员工为了保住现有的工作,续签劳动合同时都不敢提,企业就可以公开和员工续签一年的合同。员工永远不会有工作稳定感。一旦他们老了,黄金时代被企业用完了,他们可能会终止劳动合同,很难找到新的工作。

为了扭转这种对劳动者不利的局面,此次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作出了这样的新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续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这个新规定,我们继续看上面的案例。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结果会很不一样。

情况

同样的,老王在公司干了十年之后,续约的时候也没有说要签固定期限的合同,也没有说要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公司给他一年的合同文本后,他签了。一个月后,老王要求单位改成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坚持不改。后来老王没有办法,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开庭时,仲裁员首先要核实老王在本单位工作了多少年。老王工作十几年了,这是客观事实。接下来,仲裁员核实双方是否同意续签合同。在这一点上,没有问题,因为老王已经和单位续约一年。仲裁员接着问单位:“员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为什么只签一年的合同?”单位回复:“我们就是想签一年的合同,然后给了他一年的合同文本。他什么也没说就签了字。这不是双方的共识吗?”

仲裁员又问老王:“你续约的时候,有没有要求单位签有期限的合同?”老王说:“不会,我觉得单位会跟我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仲裁员问单位:“员工说的是真的吗?”单位也承认老王的话是真的。因此,仲裁员裁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单位必须与老王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同样的签订合同行为,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后,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因此,我们在解决法律冲突时,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法律联系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延长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固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还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两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