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书坑儒对儒学的发展有什么影响?
秦始皇焚书坑儒,旨在维护统一的中央集权政治,进一步排斥不同的政治思想和主张,但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这与秦始皇采取的其他措施不同,是秦始皇和李斯始料不及的。
意义
虽然是为了加强思想控制,但短时间内就成功了;但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发展,扼杀了当时人们的思想,是残酷的、残忍的。
荀子学派法家与儒家道统的斗争主要表现在中央集权(地主政治)与诸侯分封(领主政治)之争,最终爆发焚书坑儒的大破裂。公元221年刚并入天下时,以丞相王万为首的大臣都主张分封燕启初等离秦较远的地方的太子,独立廷尉李斯反对分封。秦始皇决定从李思怡开始实行郡县制。在最初的212年,秦始皇举行了一次盛大的宴会,他的所有大臣和医生都提议淳于越应该学习古代的方法,让王子的英雄成为诸侯。宰相李斯痛斥儒生学古不学今,各尊私学,谤国事,惑民心。他建议禁止私人学习。办法就是把除了史家藏起来的秦国史书之外,其他国家的史书全部烧掉。除了博士官收藏的书籍外,私人收藏的所有儒家经典和各派书籍都被送往官府焚烧。如果你在接下来的30天内不把你的私人书籍送到政府,你将被罚款修建长城四年。聚在一起谈诗谈书的人被砍头是灭族,只有医学、占卜、农书没办法。民间学以官为师。秦始皇从李思怡开始实施焚书法。211年前,方士求神仙不要,畏罪而逃。秦始皇大怒,活埋了460多名魔术师。这种焚书坑儒的野蛮行径,反映了当时统治阶级内部斗争的极端尖锐。李斯提倡中央集权正当其时,但他所代表的荀子儒家(与韩非法家合并)却是一种极度压制人民的政治思想。王绾和春主张分封王侯,虽然不合时宜,但他们所代表的儒家道统(包括阴阳家和神仙家)是一种仁义政治思想。政治上,学派之争已经发展到大屠杀,孟子学派的儒生大部分被杀(东汉赵琪说),李斯赢了。但是焚书坑儒根本没有消除学派的分歧,还促成了秦朝的灭亡。秦始皇贯彻了李斯的主张,皇位继承人的长子傅肃为孔孟说话。秦始皇很生气,让傅肃去尚军(陕西省绥德县)监督孟天俊。210年,秦始皇出巡,死于途中。李斯怕傅肃继位,所以不能宠信。与宦官赵高合谋压制秦始皇的第十八子胡亥为秦二世,并伪造遗诏杀害了傅肃和孟田。不久,胡又杀了李斯高。秦国失去了广受欢迎的傅肃、久负盛名的大将蒙恬和宰相李斯,政权落入胡亥和赵高手中。胡亥的严密监督,使人目瞪口呆,是个彻头彻尾的丈夫,秦垮台的条件全都成熟了。
赵征的极端做法导致了秦朝的短命,仅仅持续了15年。晚唐诗人张洁在《焚书坑儒》诗中写道:“山东炉灰寒前,刘向不读书。”
它创造了中国的“大一统”格局
“焚书坑儒”一直是秦始皇残暴的罪证,两千多年来一直被世界各地的学者所唾骂,以至于现在还有人对这一历史事件耿耿于怀,恨不得自己不能挖坟鞭尸,不能穿透两千多年的时空,从秦始皇身上吸取骨髓。这种仇恨其实是后世文人潜意识中的集体恐惧,代代相传。从感情上来说,老和尚也觉得秦始皇焚书坑儒的方法太激烈了,对当时的儒生确实太残忍了。他本可以采取一些更温和的措施。但如果要评价一个历史事件,最好是从事件的效果来评价,而不是用道德或情感的标准。那么焚书坑儒的历史作用是什么呢?我认为,经过这次事件,中华民族大团结的历史格局已经形成。
再来看“焚书坑儒”的本质。“焚书坑儒”的实质其实是一场统一思想的运动。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在政治结构上废除分封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郡县制。文化上,统一文字,以小篆为标准的官文;在经济领域,统一货币,统一计量。这些措施是国家统一的基本要素,也是强大的国家暴力所能控制的要素。但是有些事情是国家强大的结构很难控制的,尤其是秦初,刚刚过了战国,百家争鸣还在,意识形态领域极其混乱。一个国家能统一到什么程度,最重要的条件是能形成什么程度的共同价值观,意识形态的混乱是形成共同价值观的大敌。所以,光有政治、经济、文化上的统一措施是不够的。最关键、最长远的统一因素是观念的统一,形成统一的核心价值观,这样政治、经济、文化上的统一措施才能有效。当时最大的两个思潮是儒家和法家。儒家尊古,但秦始皇统一中国是新事,采取的措施也是新措施,不符合儒家的理念。当时的六国贵族也试图通过儒家的“克己复礼”来恢复周朝的分封制,从而获得失去的权力。因此,对于新统一的秦朝来说,统一思想是维护大一统的关键措施。所以秦始皇找了几个儒生之后,就开始了一场统一思想的文化运动。手段有点激烈,但客观效果很明显。虽然大一统的秦朝只维持了十几年,但秦朝以后的统治者都把大一统思想作为维持统治的关键手段。到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中国大一统思想正式形成。从此以后,历代统治者基本都把儒家思想作为国家的核心理念。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秦朝“葬儒”和汉代“尊儒”的本质是一样的,都是想统一思想。事实上,自汉代以来,所有的封建统治者基本上都实行“阳儒阴佛”或“真儒”,即表面上采取儒家的观点,实际上是法家的手段。皇帝用法家的方式统治世界,用儒家的方式教育人民。法家强调权、术、权,古人把这些东西当作帝王之术,作为控制民臣的一种方式;儒家思想主要强调仁义礼义,仁义礼义最大的好处是在道德上形成行为意识,不需要诉诸暴力手段,是维护等级制度的好工具。所以历代统治者都用儒家思想教育世人。当时秦始皇因为没有意识到儒家思想可以利用,所以采取了断然措施。焚书坑儒是愚蠢而残忍的。它毁坏了许多古籍,造成了文化史上不可挽回的损失。
儒家思想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它的理论贯穿了整个中国古代历史,并继续影响着我们的现代生活。儒家主张“以德服人”的方略。孟子曰:“以力服人者不服气,以德服人者诚服。”[1]同时,儒家否认社会是公平的,“功名地位不同,仪态不同”[2]他们认为人的智慧和愚蠢是不同的,应该分高低,高低决定了每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行为。如何维持这样的社会秩序?“政治家,是也。如果君主是对的,那么人民就会从政。你做什么,人们做什么。你不做,老百姓怎么办?”[3]《礼记》。哀公”所以孟子认为“唯仁者才应居高位”,[4]并要求政治家“不忍他人之心,行不忍之政”,[5]从而“治天下可掌矣”。[6]笔者仅从儒家“仁政”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角度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仁政”之说,一开始并不被统治者所重视。儒家思想成为中国古代的统治意识形态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春秋战国时期的战乱和社会阶层的剧变要求哲学理论以现实为基础,而纷繁复杂的政治理论则要求思想家对现实进行合理解释以完善各自的理论体系。秦朝的迅速瓦解和汉初分封制的弊端迫使统治者加强中央集权。这时,汉族儒者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他的《春秋》统一思想得到汉武帝的赏识,儒学从三教九流中脱颖而出。董仲舒将儒家思想与阴阳思想结合起来。他认为德是阳,刑是阴。两者的关系是:“施刑者,德之助;尹,之助也。”【7】“圣贤爱人者多,而严之,德厚而刑简。”[8]这就是“道德是惩罚的主体”。首先要用道德上的礼貌来教育,然后再辅之以惩罚,做到道德和惩罚相结合。通过历代儒生与统治阶级的不断交媾,这种刚柔相济的“仁政”成为历代治国之道。儒家吸引统治者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强调男权伦理。儒家最根本的是宗法伦理。“君、君臣、父子”,[9]这种君臣父子关系就是皇权统治中的“大关系”。皇帝掌握了统治国家的最高权力,然后通过分封制和圣旨来分配权力和财产,形成了以血缘关系为主导的家长式统治。在宗法制度中,君主、大臣、上下级之间有明确的界限和等级秩序。通过“亲吻”和“尊重”的规则,我们可以维护以父权制为中心的家庭、家庭伦理关系和以君主制为中心的社会秩序。秦二世焦秦昭秦始皇给了秦王傅肃死刑。傅肃曰:“父赐死,尚安敢再问?”【10】可见,向国民灌输宗法伦理,有助于臣民接受家长式统治,从而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和谐,实现天下长治久安的目标。
第二,推广“性善论”。儒家认为人有“善”,有向善成圣的可能。孟子曰:“慈悲为仁之末;耻恶之心,义之端;心之辞,礼之终;是非之心,也是智慧之端。”【11】仁、义、礼、智四种善的萌芽状态,是能学而不学,知而不忧的人的善与良知。【12】孟子强调“仁、义、礼、智皆根植于心”。[13]性善论将人心视为一切善的价值之源,从而将治国视为“修身、养性、治国、平天下”的道德修养过程。就人性而言,不需要法律,以德治国才是最好的治国之道。统治者是道德楷模,没必要防着他。主体需要修身养性,使人的“善”得以保存和发展,走向仁义礼智等圣人君子的人格目标。
第三,主张圣人治国。按照儒家的理论,人性本恶,就不可能有“仁人”,也不可能有“仁政”。为他人做好事的潜力是仁政的基础。所谓“仁政”,就是当政者“不忍他人之心,亦不忍他人之政。”【14】儒家认为,个人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个人只是作为国家和家庭的成员而存在。但儒家认为人与人是不平等的,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区别就是“统治人”与“被统治人”的区别。孟子曰:“然而治天下,只能修而行之。”有大人的事,也有小人的事。.....或辛劳,或劳动。努力的人治理别人,努力的人治理别人。”[15]孟子还断言,这是“普遍的意思”。[16]那么,谁应该是“统治者”,谁应该是“统治者”?孟子认为“天下有道,小德为大德,小贤为大贤。“世界上没有路,小服务大,弱服务强。二者,天也。活在天者存,逆天者亡。”【17】以此推理,政治上的最高位置必定居住着最伟大的美德。所谓天子,必须是圣人才能做到。圣人的责任是立“天”、“天为天”,也就是实行仁政。臣民只能听从圣人君子的教诲,遵纪守法,安居乐业。儒家认为“爱”只是对政治家的要求,而被爱的对象是普通人。只有政治家才需要讲“爱人”的仁政,只有开悟的君子才能践行“爱人”的仁政。所以孔子说:“君子学道爱人,小人学道易。”。[18]
可见儒家提倡的仁政就是德治,国家是由圣贤治理的。实行“仁政”的统治者要求臣民接受统治,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我是天子,是最优秀的人,有无限的道德尊严。第二,我献身于我的国家是出于对我的臣民无私的爱,这会给他们带来安全和财富。孔子说,“德治”“政治,加上刑,不要脸。道以德,气以礼,耻而合。”[19]他们认为,人的社会地位与其在家庭中的亲属关系、辈分、年资的差异是与生俱来的,每个人的生活方式和行为都必须符合其身份和政治社会地位。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行为准则。每个人都应该遵守固有的行为准则,这样才能维持理想的社会秩序,国家才能长治久安。人心的善恶取决于德治,同时德治又取决于统治者的个人魅力,因为统治者的人格具有绝对的号召力。所以,儒家倡导的“仁政”最终演变成了“人治”。
儒家实行“仁政”的前提是人性具有先天的善,可以肯定的是,人类具有可以发展为高尚道德的潜在因素,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人格的培养和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的出现。但儒家认为,人与人是不平等的,每个人的生活环境和人生历程都是具体的,所以道德水平必然有差异。统治者一定是善的代表,他会实行仁政。在他的领导下,被治理者可以保存原有的善,然后继续修身养性,以达到自身人格的完善。所以,儒家的“仁政”理论,本质上就是把国家的发展和国家的安全托付给一个理想化的圣人。从历史实践来看,儒家的这一理想从未实现过。相反,“仁政”成了统治者实施暴政的遮羞布。所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如果还梦想着用“仁政”来维持社会秩序,就难免重蹈覆辙。笔者认为,“仁政”论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以下负面影响。
第一,“圣贤治国”论违背了权力制约原则。
儒家强调人的修养,即“内圣”。只要真心修炼,就能成为圣人,所向披靡。“内圣”可以通“外王”,修身是手段,“内圣”是目的,前提是人有根本的善。整个儒家文化的精神方向是以圣贤为理想人格模式和人生目标,鼓励人们加强道德修养。所以政治上提倡“圣贤之治”是必然的。
董仲舒对儒学的进一步发展,使之符合当时的统治需要。儒家思想已经成为官方的统治意识形态。董仲舒把君主神化为“天子”,统治者鼓励人民加强道德修养,恢复善良。从而加强君主的最高权威。董仲舒思想的核心目的是在人民“善”的基础上,强化君主的统治地位,推行“仁政”。使“性本善”论成为政治中意识形态统治的有力工具。统治者利用民众崇尚“圣贤之治”的思想来神化自己,同时倡导民众向善,导致民众对权力意志的盲从和普通的从众心理。对于皇权,人民总是希望是善良的,皇权是最后的善的权力,所以皇权不受限制,事实上也不能被限制。
中国古代的权力制约机制是维护皇权,防止宰相权力过大威胁皇权的需要。隋唐时期有三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宰相的权力在三省之间划分,分工明确,相互制约:中书省负责决策,门下省负责审核,尚书省负责执行。三省分工的限制,确实防止了宰相滥用职权。但对至高无上的皇权却没有完整明确的制约和监督,这与皇帝是至善的化身,不会作恶的观念有着内在联系。当然,这种情况还有其他原因。在制度上,行政与司法的统一使行政长官拥有司法权,而权力本身并未分离,导致制约机制不完善。行政权和司法权本应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却被置于行政长官的位置,只能自我监督,这体现在儒家的“内圣”思想中,强调个人自省和道德修养以修善。就社会主义法治而言,体制性障碍不复存在。关键是做好这一百年来创造的民众心态,希望统治者积极行善,以德治国,让他们安心工作。事实上,没有制度的力量和法律的制约,很难保证证人是善良的。“善”造成民众对权力制约的“惰性”,民众缺乏制约权力的观念和对最高权力的制约,必然会延缓中国的法治进程。
第二,“仁政”造成泛道德主义,不利于法制建设。
“善”作为一种价值体系,完善和补充了道德善的内涵。道德之所以被称为“善”,是因为它能给人们带来实际利益。人之所以要遵循仁义道德,在于仁、礼、智的内在本质。如果他们顺从自己,就能“尽力而为”;就是仁义是正道,你可以循着它去救你的家人;在于得民心,得天下,而得民心的关键在于以义待民等等。符合道德的就是“善”,导致道德越位膨胀。矛盾的解决不是靠法律,而是靠道德手段。
道德越位导致泛道德主义。“泛道德主义是为了扩大道德意识,侵入其他文化领域(如文学、政治、法律、经济)做它们的主人,强行使其他文化领域的人格低人一等、次要化;最终目的是将各种文化的表现形式统一为服务和表达道德的工具。”[20]儒家主张“仁政”,构建了“善”的价值体系,但所有的道德观念如赦、信、孝、利、敬、勇等都归于“善”。“德治”、“德主刑”、“明刑教化”突出了道德的越位膨胀,成为法律领域的主宰,侵害了法律的人格。另外,儒家认为人性本善,只有通过道德教育加强个人道德修养,促进人的向善,才能达到平天下的目的。统治者用道德教育来使人民保持并发扬他们的善良。这样,社会中的矛盾就可以用道德手段来解决,道德泛化也就顺理成章了。
道德泛化不利于法治。道德和法律作为管理社会的主要手段,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道德是一种软约束,依赖于人的意识和良心。它是一种自律的东西,它的作用是宣扬善。法律是一种硬约束,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其作用是控制邪恶。虽然他们发力方向不同,共同维护社会稳定,但毕竟因为性质不同,角色不同,不能互相替代。一旦道德取代法律,必然导致忽视立法建设,不利于法制的完善。因此,道德的作用应以健全的法律为基础。同时,泛道德主义注重人性善的完善,这必然为人治奠定基础。
第三,“仁政”影响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
“性本善”是指良知是孝道之心,尊重长远是非,孝道是善,反之亦然。孟子反复强调,人人都懂得爱自己的亲人,尊重自己的长辈,主张“人人都亲自己的亲人,长大成人,而世界是和平的,有情的,有仁的;敬为长,义也;无他,天下也达。”【21】董仲舒认为,至善,即“圣人之善”,是“遵循三纲五常,连接八端,忠信仁爱,真诚谦恭”。[22]在儒家宗法伦理的指导下,人们在心中形成了一套伦理标准。在这种标准下,人们继续把道德作为自己的善来实践。
儒家实行“仁政”的前提是强化伦理道德观念,重申宗法规则,遏制人的独立人格的产生。建立在“性善”基础上的宗法社会讲究身份规则,身份规则规定了每个社会成员在家庭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规定了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从而成为立法和司法中衡量人的罪与非罪、罪与刑轻重的根本尺度。宗法伦理所强调的身份规则之所以不会产生独立自由的公民身份,是因为在专制时期,身份规则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个人一直作为宗族的“部分”而存在。从表面上看,虽然出现了家族、行会、帮派(江湖)、和尚道士等民间组织,但都遵循着人身依附的规则,即个体人格在集体人格中被吸收和消解的规则。具体来说,都是家族,甚至国家的翻版。家庭人格对个人人格的吸收必然导致个人人格的独立,不利于民法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