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原因分析

欠税原因可以总结为:65,438+0。从客观实际来看,资金短缺是企业欠税的直接原因,而企业资金短缺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新旧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一些企业由于历史包袱重、竞争力差、管理不善、经济效益差,纳税困难;二是市场经济下,企业间竞争加剧,产品更新换代周期迅速缩短,企业不得不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导致大量资产不能快速变现,容易出现短期资金短缺和欠税;三是销售产品后,因买方拖欠货款导致纳税人资金困难,造成欠税;四是企业技术改造投入大,短期内难以收回,造成事实上的资金短缺。

2.从主观上看,纳税意识差是企业欠税的主要原因。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纳税人税法意识和纳税意识的缺失,造成了部分企业对欠税存在两个误区:一是认为欠税不同于偷税、抗税,不违法,因此把欠税视为长期占用国家无息或低息贷款;二是企业贷款难,银行钱紧,企业贷款难。为了获得流动资金,他们宁愿承担滞纳金罚款,用欠税渡过难关;第三,过去一段时间,我国一些地方的减免税过于宽松和过度,“欠→缓→免”成了一个通用公式。同时,一些税务征收机关对欠税管理不严,导致一些企业试图通过长期欠税获得事实上的税收减免。

3.企业财务核算和管理水平低是企业欠税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民营企业账目不健全、不真实,采取账外核算的方法,这个账甚至不做账,造成了企业财务核算的严重失真。税务机关计算或核对后,税款不能及时调整并足额入库,造成欠税。同时,部分企业税务人员知识老化,素质参差不齐,对税法的掌握不全面或滞后,导致对纳税期限和纳税金额的理解与相关税法存在偏差,造成非主观故意的欠税行为。1,税收筹划系统因素

长期以来,我国税收筹划以“基数法”(基数*系数+/-特殊系数)为主,税收任务逐年增加,且都是考核税收工作绩效的指令性计划。当核定的收入任务低于当年实际税源时,税务机关就会迟迟不催缴旧债,或者有意压库形成新债,以控制年度收入基数,作为下一年度的“储备”税源;当核定的任务高于当年实际税源时,税务机关为了完成任务,就会加大力度还债,甚至不得不在明年年初给企业喘息的机会,变相默许各种行为,埋下欠税隐患。为了保证当年任务完成和(或)下一年任务不大起大落,各基层税收征收单位都把欠税作为监管者,税收指令性计划是欠税的主要原因。

2、税收征管因素

一是征管力度不够,管控力度不够。地税部门征管点多面广,但基层一线征收人员较少,征管力量明显不足。企业、个体户、散户的生产经营无法跟踪监控,征收稽查不及时,客观上形成欠税。

二是外部环境差,执法难。公民的纳税意识,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干涉和限制,以及税务人员的亲属关系和人情关系,造成了税收环境差,执法难度大,从而导致欠税的形成。第三,税务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意识也是欠税的原因之一。少数税务人员面对复杂的执法环境,怕得罪人,或者同情企业的困难,不忍“逼税”,人为造成欠税。

3、现行税制因素

第一,从税收征管制度来看,不可能在支付过程中代扣代缴所有的税款。只要不扣缴,法定缴税时间必然滞后于实际缴税时间。当纳税人遇到自然灾害、现金、支票等可以纳税的财产时,必然无法纳税。

二是税制上还存在不合理的因素,比如资本溢价应缴纳的所得税;用留存利润增加个人股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没有实际收到现金收入,未来可能会有亏损。而在我国,一般要求在确认收入时缴纳,容易造成纳税人无现金纳税,形成欠税。

三是滞纳金加罚款难度很大,给清欠工作带来很大阻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欠税的及时清缴,导致欠税基数增大。

4.对纳税人知情权重视不够,导致企业对税法了解不够,造成欠税。在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下,税务机关往往“重权利轻义务”,导致对纳税人知情权重视不够,自身义务履行不到位,如对纳税人税法宣传不够、纳税指导不到位、欠税公告不及时等,导致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纳税素质低下、欠税清偿压力不大。1,一些职能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去压榨税收。在纳税人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情况下,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贷款、费用和摊派之间必然存在比例关系。但一些职能部门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利用部门的权力和地位,强行抢占款项,造成不应有的欠税。

2.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扰了税务机关清理债务的工作。“依法治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论”的宣传,很大程度上抵消了依法治税的宣传效果。一些地方政府违规采取“核定基数、逐年递增”的办法,“超基数的免缴”,默许或支持企业违法欠税;或者出于社会管理和福利保障的考虑,政府行为干预企业的兼并破产活动,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承诺,比如允许将欠税入账,或者允许将兼并后实现的税收延期。企业往往以此为借口,无视税务机关的欠税,导致企业转化为脱壳行为,以逃避清理欠税。

3.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因。一是破产企业按规定支付清算费用后,先清偿拖欠的工资和安置费用,再清偿所欠税款。但“安置费用”的法律概念非常模糊和灵活,对破产清算费用缺乏必要的监管。破产企业安置费用处理后,基本无力清偿“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二是企业破产后,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未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使破产企业原有的欠税在法律上成为“死债”。对于这种“死债”税,按照现行的税务会计方法,是无权核销的,只能体现为税务机关欠税总额越来越大,实际欠税比例越来越小,客观上影响了税务机关还债的积极性。

由于涉及面广,影响深,多方关注,彻底控制势在必行。针对欠税的基本原因,我们认为控制欠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欠税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全局性的工作,涉及面广,涉及法律和政策。因此,首先要加强欠税治理的组织领导,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欠税管理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能力、依法治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保障财政收入、防止税收流失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要高度重视欠税管理工作,增强欠税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对清欠任务要有明确的目标,建立欠税管理长效机制,制定岗位管理办法和措施,防止因纳税人改制、管理人员变动、人为减免税等造成税收损失。根据目标制定处罚措施,对欠税情况不清、清欠不力、无法有效控制欠税增长的,按照执法责任制追究责任。其次,要明确各部门在欠税管理中的职责:征管部门负责牵头清理核实欠税,直接负责监控管理欠税,税务管理部门负责分类确认欠税,上报欠税豁免相关事宜;财政部门负责欠税的会计反映;监察部门和监管部门负责欠缴税款的违法处理和执法责任的追究。

2.应遵循“谁办税、谁负责追缴”的原则,即由基层税收征管部门负责纳税人欠税的日常征管;稽查部门负责查办欠税案件和举报。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经县局批准,由税务所(科)负责实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偷税、抗税案件,由县局局长批准,稽查科负责实施。监督征管法规部门负责欠税清理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1.建立清理欠税的报告制度。

为改变欠税不清的现状,基层征收单位要对所辖所有纳税人的欠税旧账进行全面清查清理,按欠税税种、税目、欠税时间建立健全征收单位欠税台账,将欠税时间、税种、金额等基本信息录入征管系统,实现“人机结合”,夯实欠税清理基础工作。在此基础上,基层单位还要对欠税进行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县局税收征管科,由该科负责审核、核实并建立县局重点欠税企业欠税台账,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欠税管理机构研究。如需确认和豁免呆账税金,应按照《欠税核算管理办法》报市局职能部门审批。

2、建立税务约谈和公告制度。

一是建立财务总监与欠税企业负责人的约谈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应组织对欠税企业的财务主管或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欠税原因,提出清理欠税的具体要求并告知欠税企业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形成约谈记录。二是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约谈并发出催税通知书后被责令限期改正的,实施催款公告进行曝光。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舆论工具的作用,公开曝光欠税典型纳税人名单、企业法定代表人、欠税原因和欠税金额,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迫使其尽快补缴税款。

3.建立考核和问责制度。

一是将欠税清缴情况确定为衡量税收征管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对欠税清缴工作进行考核并定期通报。考核指标和内容应依据征管质量考核指标和绩效考核办法分别进行考核。具体指标包括欠税、欠税和债务清偿率。

二是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严格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各级税务机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欠税管理职责,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追究过错责任,对因税收工作造成欠税,向上级税务机关虚报、瞒报欠税,不认真执行欠税管理制度,不落实清欠措施的,

4.改革税收筹划管理模式。

一是淡化税收计划的刚性,逐步实现从指令性计划向指导性计划的转变,推动税收计划的制定适应国民经济发展,促进税收职能从收入导向型向服务型转变,努力培育新的税收增长点,增强税收发展后劲;

二是改进现行税收计划基数分配方法,逐步过渡到GDP税负比例法。与GDP增长率弱相关的税收收入部分应单独计量;

三是完善税收考核机制,改变仅以税收完成情况论英雄的现状,逐步建立注重税收征管质量的考核机制,以完善的税收征管手段促进税收持续增长。1,加强税源监控,督促企业制定并兑现债务清偿计划。主管税务机关每月末要调查分析纳税人欠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变化情况,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状况和资金流向,督促欠税纳税人通过票证管理等有效的税收征管手段,制定和兑现清偿旧债的计划,确保不形成新债。对于大额欠税,要求企业在年初制定当年各月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核定,监督企业按计划清偿当月欠税;企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确实无力偿还债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偿债计划进行微调。

2、充分利用法律法规的规定,遏制欠税的产生。比如,正确行使税收征管法赋予的税收强制保全和税收优先权的权力,做好协调工作,杜绝一些职能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抢占优先权,使欠税得不到先还。又如破产法规定,对于破产宣告前破产企业设立的以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应要求纳税人(特别是濒临破产的纳税人)及时提供纳税担保等保全措施,降低企业欠税的可能性。此外,税务机关职能部门要注意了解和掌握其他法律中与欠税有关的规定,多方面、多角度思考遏制欠税的各种可行方法,尽量把欠税控制在最低限度。

3、加大对欠税和逃欠税的处罚力度。对超过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和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未能缴纳少缴税款外,应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对有能力清偿债务并多次催缴的,应当采取强制封存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税法宣传,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要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税收知识,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税收咨询服务。除了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外,在税法宣传中要注意普遍性和针对性的结合,针对税收工作中的突出或重点问题,如偷税漏税造成的后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自觉。

5、争取党政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从而共同努力清偿债务。

一是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企业欠税情况,争取当地党政部门的理解和支持。(目前,吕梁市政府已出台鲁〔2005〕37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欠税管理的意见》,该措施的出台必将对我市欠税治理起到巨大作用。)也可建议当地党政部门取消欠税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作为第一年度考评。

二是积极争取公检法、银行、工商、金融、海关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形成一整套出境后清税等协调制度,实施欠税综合治理;

第三,要大力整顿税收秩序,清理地方政府违规制定的税收延期缴纳、返还等优惠政策,取消阻碍清欠的地方性法规,把清欠税款纳入法制化轨道。